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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式時事節目會影響民意?(文:李立峯) (09:00)

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在2020年2月播出的一集被投訴侮辱警方,去年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投訴成立。後來,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電台工會提出司法覆核,聆訊在上星期一開始。至文章完稿(星期二)為止,法院仍未裁決。

筆者無意評論覆核的過程和內容,只是覆核令筆者想起,之前的社會討論中,部分對《頭條新聞》的批評聲音關注的是節目內容對警民關係的影響。筆者想到近來閱讀過的一些關於媒體效應的研究,覺得可以就媒體內容如何影響民眾的問題討論一下。

產生共鳴要有「事實根據」

關於時事諷刺式節目會否影響觀眾對被諷刺對象的觀感,答案是很簡單的:會,有不少研究顯示過,較多觀看時事諷刺節目的民眾,會對被諷刺的對象態度更為負面。

不過,我們要進一步問,這種負面影響是來自「內容」,抑或來自「形式」?始終,諷刺式節目要產生共鳴,是需要有「事實根據」的,如果一個政治人物完全沒有做過被視為不當或荒謬的行為,而節目卻無中生有地去諷刺他,不見得能夠引發觀眾的反應。諷刺節目的基礎,是首先有人或組織做了不當或荒謬的事,然後媒體再以諷刺的手法表達。因此,諷刺節目雖然可以產生影響,但這影響也許跟「諷刺」這個表達形式沒有太大關係,人們只是通過節目知道了或記起了被諷刺者的不當或荒謬行徑,所以對被諷刺者的態度變得較為負面。

從兩個實驗研究了解媒體效應複雜性

就這個問題,幾位歐洲學者進行過一個實驗研究(註1),研究中的參與者被分為兩組,一組觀看一個以傳統報道形式表達的新聞故事,另一組則觀看一則政治諷刺的內容,但該新聞故事和政治諷刺所包含的基本資訊是一樣的,不同的只是表達形式。

幾位學者指出,作為一種表達形式,諷刺的影響可以有兩方面:一方面,以諷刺形式表達,可以使觀眾更投入到內容之中,減少對內容作出批判性的思考,令內容所包含的負面信息的影響更大;但另一方面,諷刺能惹人發笑,諷刺式的表述其實可以使觀眾覺得被諷刺對象滑稽有趣,因而對被諷刺對象有較好的觀感。

研究結果發現,諷刺對受眾的兩種影響同時存在,即是說,相比觀看傳統報道的參與者,觀看政治諷刺的參與者,一方面較少對內容作出反駁,同時較覺得內容的主角(即被諷刺的對象)滑稽有趣,兩者的影響互相抵消,整體結果,是兩個組別的參與者對內容的主角的態度並沒有顯著的差異,亦即是說,排除了資訊內容之後,諷刺作為表達形式,在整體上對受眾沒有影響。

我們可以再看另一個研究,去進一步了解媒體效應的複雜性。這個研究由幾位荷蘭學者進行(註2),跟政治諷刺沒有直接關係,談的是他們稱為「醜聞化」(scandalization)的一種現象。他們指出,媒體在報道政治人物的不當行為時,可以平鋪直敘地報道,但有些媒體有時會主動聲討該政治人物,嘗試引發公眾的義憤。問題是,有時政治人物作出的不當行為,是否真的那麼嚴重?如果媒體對一些較輕微的不當行為作出聲討的話,效果是會使受眾覺得該行為很有問題,抑或其實會弄巧反拙,使受眾對媒體內容反感?

幾位學者進行的實驗研究把參與者(所看報道)分為4組,分別是輕微不當行為加上直敘式報道、輕微不當行為加上醜聞化報道、嚴重不當行為加上直敘式報道,和嚴重不當行為加上醜聞化報道。參與者在看完報道之後,要對報道中的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對報道中的政治人物的不信任程度,以及報道本身的可信性等作出評價。結果顯示,當被報道的是較為嚴重的不當行為時,閱讀醜聞化報道的參與者,比閱讀直敘式報道的參與者,更傾向認為報道中的行為嚴重不當,更傾向不信任報道中的政治人物,以及更傾向認為報道可信,不過,兩組的分別不大,嚴格來說亦未達至統計學上的顯著水平。而當被報道的是較為輕微的不當行為時,閱讀醜聞化報道的參與者,比閱讀直敘式報道的參與者,更傾向認為報道中的行為沒有嚴重不當,以及更傾向認為報道不可信。亦即是說,當政治人物的行為實際上並不那麼嚴重時,嘗試在報道中聲討該政治人物,是會有反效果的,只會令受眾更同情被聲討的政治人物和對報道的信任度降低。

受眾有自己的評判標準

固然,單單一兩個研究的結果,不能覆蓋媒體表達或報道形式對受眾影響的所有可能性。同時,上面討論的媒體影響,只聚焦在受眾如何看待媒體內容的主角。不過,以上兩個研究至少說明3點:

第一,當媒體運用了某種看似「加鹽加醋」的方式負面地去描寫一位新聞主角時,我們不能假設受眾一定會單純地受到表達形式的影響而對新聞主角的觀感變得更為負面。

第二,受眾會以自己的評判標準和基礎去評價報道及報道中的主角,這評判標準和基礎可以是個人的政治立場、對相關議題的態度,或者自己身處的社會文化中的一些觀念(如一種不當行為是否被社會視為嚴重)。如果報道表現出來的評判標準跟受眾的標準不脗合的話,受眾是不會那麼容易受影響的。

第三,如果媒體對受眾有影響的話,該影響往往只來自媒體所提供的資訊本身,而不在於表達形式。

媒體對受眾影響 往往來自資訊而非形式

若有公眾人物或機構做了一些不當愚昧而影響公眾利益的事,媒體作出報道是理所當然的,以不同的形式表達,擴闊資訊的傳播和讓公眾以不同角度理解事情,也是可取的。那些表達形式的應用是否恰當,固然可以討論,但談影響的話,若公眾也覺得表達形式不恰當,自然也不會受內容影響,若一種表達形式能引起公眾共鳴,大部分時候是因為公眾本來就同意內容所表達的東西。

註1:Boukes, Mark, Hajo G. Boomgaarden, Marjolein Moorman, and Claes H. de Vreese. (2015). At odds: Laughing and thinking? The appreciation, processing, and persuasiveness of political satire.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65(5), 721-744.

註2:Graβl, Paul, Gabi Schaap, Flavia Spagnuolo, and Jonathan Van't Riet (2019). The effects of scandalization in political news messages on political trust and message evaluation. Journalism, advanced online publication, doi: 10.1177/1464884919879582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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