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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構政治互信 應盡快23條自行立法(文:李宇陽) (09:00)

必須指出的是,儘管現時已有《港區國安法》,但這並不代表香港特區就毋須或可擱置23條自行立法,因為落實《基本法》第23條一直以來都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與義務。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強調,港區國安法並非取代基本法第23條,特區政府仍需自行立法。

兩地政治互信愈高 香港自治空間愈廣

香港作為中國最特殊的政治邊陲,其在「一國兩制」下所具有的任何功能、承擔的任何角色,完全是建基於國家安全(國土安全與政權安全)之上。而能否有效回應中央的核心利益與守住底線思維,則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影響因子,因為「一國兩制」本身就是一個高度交互式的實踐,是客觀事物在辯證發展過程中不斷揭示矛盾、總結規律的過程。只有當兩地政治互信的程度愈高,香港自治範圍的空間才會愈廣,所接受的管治約束才會愈少。

香港回歸約24年,所發生的一切管治危機及社會事件已經充分證明,在構建政治互信的過程中,主動權主要把握在香港自己手中。正如學者閻小駿所言,「要與北京重新構建高度信任,香港社會就需要首先在建立國家政治認同、接受國家政治秩序、承認國家的管治權威、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尊重國家代表標誌這五個方面做好應做的工作」(見《香港治與亂:2047的政治想像》)。毫無疑問,香港愈早完成23條本地立法,履行憲制義務,便愈早有助於重構政治互信。

2003年立法失敗 促使北京轉變策略及思路

2003年23條立法失敗,一方面源於特區政府對時局的判斷錯誤,選擇時機嚴重不當間接導致;另一方面主要因為代表工商界利益的建制政黨自由黨臨時倒戈,其黨魁更因反對立法辭任行政會議成員職務,既令當局無法獲得足夠法定票數,也造成管治團隊分裂,因此,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押後恢復二讀,令立法中止至今。但是,自基本法起草之日起,如何以法律手段保證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不出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北京對港工作的重點,而2003年的立法失敗,不僅直接破壞北京與香港社會之間的政治互信,另一方面也促使北京開始轉變對港工作策略及思路,此次事件可謂對香港政治影響意味深遠。

港府不能把法定任務置之不理

但是,特區政府不能因為這一次失敗,就把此項法定任務當成「燙手山芋」或「定時炸彈」而置之不理。特區政府一再表明將會在適當時機推動23條立法,但何為適當時機卻一直沒有定論。香港回歸約24年,已歷經4任行政長官均沒有完成此項憲制工作,如果仍然僅僅是持有一種「曖昧」的政治姿態回應公眾,而不採取切實可行的行動步驟,實在是難辭其咎,更遑論得到中央百分百的政治信任。

通常來說,在立法權限方面,有關國家安全這樣重大議題的立法權力,幾乎都是掌握在國家立法機關,而非由地方自行立法。但中央基於對「一國兩制」的尊重,為體現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基本法則將此項立法權限賦予給了地方。具體來說,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中的「應」意味着特區在法律上必須切實維護好國家安全,肩負國家法律意義上的絕對義務;「自行」則代表着特區已獲得授權,根據自身實際情况執行,以最大程度保障香港法治傳統的延續性;「立法」則表示特區要採取具體可行的立法活動。

儘管現時已有港區國安法,且根據《香港回歸條例》,回歸前部分涉及到國家安全內容的法例,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社團條例》(第8條)、《官方機密條例》(第3條)及《公安條例》規管公眾行為等均沿用至今;但是,從實際應用情况來看,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層面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是絕對不限於上述現有法律基礎,更何况23條立法是全面系統地明確禁止7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從特區層面完善法律制度以維護國家安全,當然包括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

作者是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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