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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查冊限制 損商業問責 損金融中心聲譽(文:鍾悟思) (09:00)

3月29日,香港政府建議限制公眾查閱公司董事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身分證和居住地址的資料。此議題曾於2013年新《公司條例》附屬法例立法時討論過。當時,在公眾諮詢期間,在許多專業和商業團體強烈表態反對下,相關提案被擱置。但是,目前的提案尚未有公眾諮詢,而直接提交給立法會。2013年,我為《南華早報》撰文,反對先前的提案,其理由現在一樣有效。談論當前的提案,需要根據現實重申和更新這些理據。

「有限責任」原則下 准查身分證、住址有作用

首先和最重要的是,這些提議可能會對自1865年第一部《公司條例》頒布以來,一直是香港商業生活的核心原則的「有限責任」原則(principle of limited liability)產生不利影響。對公司債務的個人責任法定限制,使擁有公司的股東可獲保證,如果公司倒閉,他們個人不會破產。但是,此保障非常重要,前提是要披露與經營公司董事有關的關鍵信息,特別是他們的身分以及如何聯繫他們,可以保護債權人、投資者和與公司有交易的所有公眾的利益。董事放棄一定程度的個人私隱,在所難免。

根據目前提議,政府建議僅供「指明人士」查閱董事的完整身分證號碼和住址。有關身分證的提議引發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許正宇和「積極股東」David Webb之間的辯論,即在避免難以辨認的前提下,應不公開有相同中/英文名稱董事身分證號碼的哪些部分。即使政府的分析正確,大多數情况下不會難以辨認,香港身分證號碼的獨特性仍無可替代。如果查冊者不知道董事身分證的完整號碼,那麼在確認通過查閱公司資料確定的董事實際上是否查冊目標上,總是會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在實施任何會帶來一定程度不確定性並降低企業透明度的措施之前,建議政府與從業人員適當協商。同樣,在公司運作失效的情况下,債權人、少數股東和僱員很難通過註冊的辦公室地址與董事聯繫,讓公眾查閱董事住址有其作用。用「通訊地址」代替住址的建議,讓董事(如果他們如此考慮的話)可以隱藏在公司秘書事務所的辦公地址之後。這個提議需要謹慎考慮。

盡職調查能力受限 企業舞弊機率增加

其次,除了限制可用於公眾查冊的董事信息量外,政府還提議將查閱董事的完整身分證號碼和住址的信息的權力,限制予一小組「指明人士」,包括清算人和公職人員。只此一舉,大批需要對董事進行非常定期的盡職調查的專業人士,包括會計師、律師、公司秘書事務所及房地產經紀人——這是他們日常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會發現通過公司註冊處進行此類查冊的能力大為受阻。如果進行盡職調查的能力受到限制,則企業舞弊行為(包括腐敗、欺詐和洗錢)的潛在機率將增加。當我擔任公司註冊處長時,許多新聞界成員,包括南華早報記者和作家(例如已故的Kevin Sinclair)定期進行公司查冊。新聞界為調查報道而不受阻礙地自由進行此類查冊的能力,是香港透明度和公民自由的根本重要基石。

第三,根據《公司條例》,一家公司可以是不屬於上市公司集團的另一家私人公司的「公司董事」。但是,這些公司是非常不透明且不受問責(unaccountable)的實體。《公司條例》第457條通過某種方式減低其影響,規定私人公司必須遵循英國2006年《公司法》的同等規定,必須由一名自然人擔任其董事。但是,英國要求所有公司(包括私人公司)都必須提交經過審計的帳目,香港卻沒有這樣的要求。因此,通過允許私人公司(不屬於上市公司集團)作為公司董事,並且不要求它們提交經審計的帳目,這些公司的經營就被雙重不透明性所遮蓋。如果還允許私人公司的自然人董事隱藏其居住地址和身分證號碼,問題將變本加厲。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在香港的139萬間註冊公司中,有137萬間(98.6%)是私人公司,並且其中很多都有公司董事。最少披露和最低透明度的公司實體,為不法分子的腐敗行為、欺詐、洗錢、資助恐怖分子武器等提供了完美的途徑。

保護私隱重要 確保公司資訊透明也重要

第四,政府尚未確定由於查冊而濫用個人信息的程度。迄今為止,政府給出唯一理由,公開表明為防止個人信息以及虛假信息和網上仇恨言論的「武器化」,需要實施擬議的限制措施。儘管保護個人私隱和防止濫用從公司註冊處獲得的信息很重要,但保持不受限制的公眾查冊權利,以確保充分的公司資訊披露和透明性,也至關重要,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阻止此類查冊。

在英國,由於某些公司及其家族的董事,特別是那些從事涉及動物的生物和醫學研究的公司的董事,受到動保人士騷擾和恐嚇的嚴重威脅,其中包括暴力行為和縱火,因此必須引入董事住址的保密登記冊。在香港董事沒有同等風險的情况下,目前尚不清楚為什麼現在必須施加這些限制,特別是事先沒有適當的公眾諮詢。

新規定如獲實施,將削弱作為香港商業生活核心的問責、全面披露和透明性的原則,以及我們的公司治理標準,並對香港作為主要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形象和聲譽產生不利影響。謹建議政府重新考慮是否推行這些具潛在危害的提案。

(編者按:文章原文為英文,由本報譯成中文;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

作者鍾悟思(Gordon Jones)是公司註冊處前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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