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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和平集會 葬送司法聲譽(文:劉進圖) (09:00)

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上周五判刑,一眾泛民元老遭重判入獄,過去未經批准集結一般只判罰款,如今不但判即時入獄,量刑起點竟然高達18個月!這個完全偏離司法先例的判決,嚴重侵犯了港人和平集會遊行的公民權利,遭到國際社會廣泛譴責,若不予以糾正,只會葬送香港的司法聲譽。

判決侵犯和平集會遊行公民權利

不論是檢控或被告一方,都認同2019年8月18日的集會遊行,是完全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沒有被激進勢力騎劫,沒有衍生暴力衝突,這要歸功於組織者和參與者堅持對和平的信念。按照過去多年的司法先例,這種完全和平有秩序的公眾集會遊行,即使得不到警方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最多也只是罰款或守行為,從來不會判即時監禁。這既是香港一貫的司法傳統,也是西方民主社會看待和平集會的一貫準則,因為從政者都明白,容許公民以和平有秩序的方式宣泄不滿,抗議政府施政不善,對維繫法治與社會秩序至為重要,也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要求。

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卻認為,2019年下半年社會氣氛動盪,6月起持續發生暴力衝突,大型示威活動本身就有招致暴力的風險,所以要判處阻嚇式懲罰,這是參考黃之鋒2014年公民廣場案、周庭2019年6月包圍警總案,不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亦可判處監禁。胡法官這個理由非常牽強,而且邏輯上有謬誤。

偏離司法慣例、量刑準則

首先,公民廣場案是有輕微暴力成分,學生領袖強行闖入已劃為禁區的廣場,與保安員發生肢體碰撞;至於包圍警總案,雖然最後示威者放棄衝入警察總部,但包圍期間確曾認真考慮過衝進去,可以說有即時的、真實的暴力風險,這兩宗案件的本質和8.18維園流水式集會遊行截然不同,不應引用該兩案作重判和平集會的依據。更何况,公民廣場案的控罪是非法集結,控罪性質比8.18的未經批准集結嚴重,以較嚴重控罪的量刑來決定較輕微控罪的罰則,法理上根本講不通。

其次,終審法院在公民廣場案的上訴裁決中明確指出,如果是完全和平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行動,法院應接納為減輕處罰的理據,這是普通法地區近年的司法慣例。8.18集會遊行的組織者依法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他們多年來有無數次成功主辦和平集會的紀錄,但警方不相信他們有這個能力,最終沒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他們認為《公安條例》這種執行方式,即由警方全權決定是否批准遊行,違反了公民基本權利,所以用流水式集會遊行來抗議,這樣做技術上違反法例,但符合終審法院對公民抗命的定義,為何區域法院不考慮減刑,反而大幅加刑?

偏離2019年香港社會政治現實

其三,在8.18集會和平有序地結束後,特首林鄭月娥曾對遊行和平理性發表正面評價,並借助遊行營造的重拾和平氣氛,推動社區對話,試圖化解民怨。換言之,即使要把8.18集會遊行放在2019年下半年社會衝突動盪的背景下考慮,合理的結論是該次遊行宣泄了大批市民心中的怨氣,為社會締造了難得的降溫機遇,讓政府有空間應對《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的危機。胡法官僅憑想像去放大8.18集會遊行的潛在風險,完全無視遊行人士耐心克制的現實,無視政府領導者曾正面肯定遊行效果並予以利用的現實,這樣罔顧現實的司法裁決,敢問如何服眾?

總結而言,8.18集會案的量刑判決,偏離了香港的司法慣例,偏離了普通法地區對公民抗命活動的量刑準則,偏離了2019年香港的社會政治現實,偏離了國際人權公約對和平集會權利的保障,司法機構若不糾正這嚴重錯誤,香港的司法聲譽將一去不返。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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