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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但不認錯——庭上陳辭(文:楊森) (22:45)

法官閣下,我對8.31被控的罪名,認罪但不認錯,亦不會求情。以下是我的陳述。

(1)首先,我認同政治哲學學者羅斯(J. Rawls)提出的公平理論(Theory of justice),即每人享有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平等機會,以及他指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即為了爭取更公平的法例,不惜以身試法。我是以公民抗命方式,來抗議《公安條例》惡法,因為警方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禁止和平集會和遊行,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及《基本法》第27條,即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自由。

(2)法官閣下,我以身試法,是因很擔心現時本港政局,故此要堅持示威、遊行的權利。《國安法》已生效,人大又修改本港政制,使民主出現大倒退。多年來大陸議會文化漸漸被注入本港政制,不止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落實民主的原則,更令本港回歸後的民主進程被廢。可以說一國兩制已走向一國一制,高度自治可謂毁於一旦。本港不止被中央全面管治,更是全面受控了。今天,由特首選舉到立法會選舉,已變成大陸式的選舉,即未選已預知結果了。

此外,政府亂世用重典,以為嚴厲執法,大舉搜捕和起訴不同政見人士,便可以震懾港人。但卻引致移民之聲四起,民怨愈趨積聚,民心走向低點,而社會更形分裂。

當權者強調愛國者治港。我不禁想起,穆勒(J. S. Mill)在《論自由》(On Liberty)所指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到柢還在組成它全體個人的價值。他重視個人價值和自由,提出了出版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中國傳統文化則較重視個人對國家和家庭的義務,但卻輕視個人的權利。堅持參與是次未經批准的遊行,正是因為我不願意眼看這些個人權利受審查、剝奪。2019年開始發生的一連串事件,無疑反映出傳統文化,再加上中共一黨專政的政治文化。試想,本港是中西文化薈萃的國際社會,又是實行一國兩制的資本主義,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何以要經當權者批准呢?坦白說,我是中國人,但亦是港人,熱愛這片家園,但愛國不等同愛黨。中國對我來說是人民、文化和土地,而不是指某一個政權。事實上,中國5000年文化中,尊重人民福祉的朝代,自然會受到人民的尊重和愛戴的。

我想強調,泛民不會做所謂忠誠反對派,反而會忠誠站在人民那邊,代表民眾監察和制衡特區政府施政,為港人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爭取高度自治,不斷努力。

(3)法官閣下,我認為和平示威、集會、遊行是要繼續的。在本港政治低壓,民主大倒退時,港人的核心價值,即民主、法治、人權、自由,和多元化社會,更加要堅持下去。港人核心價值,已成為港人信念的共同體。堅持維護核心價值,會維繫社會民心,團結港人,令港人努力維持如常生活。泛民更應保持團結,避免內訌,例如莫因是否宣誓或參選而分裂。面對強權,如當年捷克哈維爾(V. Havel)所指,要以真話面對謊言。港人切勿受強權嚇怕,而自我畏縮,甚或放棄堅持。政治哲學學者鄂蘭(H. Arendt)也指出,自由是要付諸行動的。港人要沉着面對政局,以和平、理性、非暴力去參與,和維護公民社會,及支持本港崇尚核心價值的社團,和企業及其活動。

(4)法官閣下,我重申示威、遊行、集會是港人的基本權力,受到憲法保障,不容政府任意剝奪。我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遊行,但我不會承認我做了錯事。當遊行未得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時,我站出來參與遊行,為的是堅持示威、遊行是港人應有的人權,受到憲法保障。亦藉此抗議警方的濫權,隨意禁止港人和平示威、遊行,剝奪了港人應有的公民權利。所以,我願意以身試法,以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反對惡法,並願意接受法律的刑責。最後,我以法國作家卡繆(A. Camus)的《西西弗斯神話》(The Myth of Sisyphus)書中人物故事總結陳辭。卡繆書中的人物西西弗斯犯了罪,受天神懲罰要推石頭上山頂。但去到山頂後,石頭即自動由山頂滾落山腳。但我會欣然地下山,再次從山腳將石頭推上山頂,有如爭取民主、法治、人權和自由一樣,我會緊守崗位,堅持下去,不會放棄。信念結合行動,港人鍥而不捨爭取下去,民主、自由的日子總會來臨的。法官閣下,我認罪但不認錯,也不會求情亦不作上訴。謹此陳辭。多謝法官閣下。

(編者按:本文為作者4月7日在法庭的陳辭,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文章經本報編輯)

作者是港大榮譽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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