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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顛覆?重點在「非法」與「依法」(文:劉進圖) (09:00)

政府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檢控47名去年7月組織或參與泛民初選人士,指他們相互承諾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後,將集體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政府運作,迫使特首辭職,違反了《國安法》第22條(3)的規定,屬「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審訊階段,筆者不便評論具體案情,但因事件舉世矚目,且對公眾利益影響深遠,須就相關國安法條文作法理上的探討分析,重點在於22條內「非法」與「依法」這兩個關鍵詞。

不是「非法手段」、不涉武力威脅 就不構成犯罪

國安法22條第一個關鍵詞出現的地方,是「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這一句的重要性在於,控告顛覆政權罪,須證明被告人「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來達至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運作,假如用的手段不是「非法手段」,也不涉及武力或武力威脅,就不構成犯罪。舉例來說,如果一批立法會議員計劃按照《議事規則》提出大量問題或程序動議,以達至「拉布」的效果,雖然這樣做會干擾、阻撓議案或法案通過,但因為行為合法,就不構成顛覆政權罪,政府可以促請主持會議的議員「剪布」,卻不能隨便指摘策劃拉布的議員串謀顛覆。

若依法履行職能 阻撓另一機關也不構成顛覆

國安法22條第二個關鍵詞出現的地方,是「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這一句的重要性在於,控告顛覆政權罪,須證明被告人干擾阻撓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如果被指控一方擬採取的行為,只是某個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表現,就算因此阻撓了另一個政權機關的運作,也不構成顛覆。舉例來說,各區的政務專員認為泛民主導的區議會多管閒事,經常拒絕出席會議,這些杯葛行為客觀上干擾了、阻撓了區議會依法履行職能,但我們不能因此說政務專員干犯了顛覆政權罪,只會說這是兩個機構之間的矛盾,因為雙方只是各自按己方對憲制與章程的理解來運作,並沒有干擾、阻撓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犯罪意圖。

同樣道理,當司法機構根據其對法律的理解,在一宗司法覆核訴訟裏判政府敗訴,客觀上也可能起到「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權機關運作的效果,就算主審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幸錯了,政府上訴得直,我們也不會倒過來指摘法官企圖顛覆國家政權,因為法官只是按其對法律的真誠理解,來依法履行司法機構的職能。退一萬步來說,如果那位法官對政府律師的陳辭「不論內容或利弊」都拒絕接納,其決定癱瘓了某項政策的運作,公眾可以質疑法官瀆職,要求首席法官依法啟動問責程序,卻不會認為該法官干犯了顛覆政權罪,也不會質疑他與入禀一方律師串謀顛覆,蓄意癱瘓政策運作。

政府檢控反映的 看來主要是內地的理解

以上說的,其實是普通法制度裏的基本常識,檢控一個人犯罪,當然要證明被告人採用了「非法」手段,假如被告人是「依法」履行職能,就不可能構成犯罪。「非法」和「依法」這兩個詞,國安法第22條都有,問題在於中央某些官員對這兩個詞的理解,與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一貫理解明顯不同,而國安法是人大制定後在香港頒布實施的,政府的檢控決定所反映的,看來主要是內地的理解,這就解釋了為何國際社會對今次大舉檢控有強烈反應。當普通法制度下「合法」的行為、「依法」的履行職能,在國安法實踐中,竟然變成「非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國際社會還能對香港的法治制度保持信心嗎?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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