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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之惑與公民之痛(文:沈舟) (09:00)

教育局日前發函,披露了局方準備在高中4個核心科目中,為通識教育科重新冠名的計劃,問卷中提供給校長們的備選科名中大都包含了「國民」與「公民」概念。局長楊潤雄辯稱,以現時計劃推動國民教育,比獨立成科效果更好,被外界批評為改頭換面的「國教2.0」。從2012年港府擱置國民教育指引到如今又宣布改革並重新冠名通識教育科,在社會上沸沸揚揚的持續爭論中,筆者感受到了港人切膚深深的「國民之惑」與「公民之痛」。

國民是否等同公民?《中國憲法》的答覆是肯定的:「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港府新課程建議亦將「中國國籍及中國公民的概念」列為「國民身份認同」的學習重點。但「國民」說的是一個人的國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國籍以外,還有更深的內涵:公民身分是個體與政治共同體之間關係的制度化,它表現為個體在這個政治秩序中的成員資格,以及與這一資格聯繫在一起的權利和義務,公民對政治共同體保持忠誠和服從,並因而享有受共同體保護的各項權利。用《不列顛百科全書》的定義,即公民身分「意味着伴隨着有責任的自由身分」。

公民身分論述的兩大傳統

有關公民身分的論述,自古希臘城邦以來,發展到現代世界,形成了兩大鮮明的理論傳統,即自由主義傳統與共和主義傳統。前者以個人主義作為立足點,把公民身分看作是一種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對個人權利的消極保護,強調公民身分的核心在於獲得並保障個人的權利,個人的權利優先於公共善(common goods)。後者則反其道而行之,強調公民身分是個體在政治共同體中的成員資格,公民參與公共討論和集體決策、超越私利而追求公益活動效果,突破個體私人領域的局限,而在公共領域獲得精神昇華、人格提升及自我價值的實現,從而塑造出一種積極公民的形象。

表面上看,中國「國民」概念中的「公民」含義,更加接近共和主義傳統:強調國家利益大於個人利益,共同善優先於個人權利。但實際上與「共和」(Republic)的立場南轅北轍。共和主義強調人民群眾不是君主和獨裁者的附屬,而是能自主、積極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主體。「共同善」需要經過公眾自由、平等的討論和選擇才能定義,而非憑君主和獨裁者就可以一錘定音。當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對世界說,涉及廣大港人切身利益的港版《國安法》的制定「關你咩事」,當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對港人說,在制訂港版國安法過程中,香港人只能No Say的時候,大家就會明白,作為「中國公民」的港人,離「共和」的理想是何其遙遠!

無公民內涵,「國民」只是「臣民」

而從自由主義傳統看中國「公民」,更是徒有其名。中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毋須爭辯的事實是,中共執政70多年來,從未實行過公開公正的普選,國民毋須法律判決,就已經被剝奪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環顧中國政治現實,民眾這些自由的權利鮮見實施,言之鑿鑿的「公民」何在?或許,這就是中共當局自1998年在聯合國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後,它至今沒有得到人大常委會批准實施的緣故。一旦根據國際公約作實了中國國民的「公民」身分,將如何應對公民們洶湧而來的權利訴求?

由此可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當下中國「國民」的內涵實際仍停留在幾千年以來的「臣民」階段。在此前提下,如何在公民社會相對成熟的香港,推行「國民身分認同」?是否等同要求港人放棄公民身分,去認同名曰「國民」、實為「臣民」的那個命運共同體呢?早在2016年,為了令大多數港人明白「我為什麼是中國人」,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出任「香港願景計劃」召集人,試圖通過在香港充實公民教育政策,藉此連結「本土」和「國族」,建立國民身分認同,培養學生成為「有為的香港中國公民」,結果被人批評為「洗腦教育」。曾先生或許要反思的是,香港公民教育,究竟是建立國民身分認同的橋樑,還是揭穿「國民」假象後面的「臣民」真相的照妖鏡。

權利缺失必然導致義務過載

最近,曾先生在接受「香港01」媒體訪問時,就港版國安法的實施,重提國民身分認同,強調切實的憲法教育首先必須解釋憲法第2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否同樣適用於香港。只有這樣,才能令港人明白為何要「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安全」。確實,憲法第2章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但第41條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大陸黨國一體,領袖等同政權,何謂「顛覆國家政權罪」,何謂「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存在着大量的模糊空間,若無公民行使充分的權利依法釐清,則公民對國家安全的義務就會嚴重過載。

大石壓死蟹,王朝安全等同於國家安全,有義務,無權利,有責任,無自由,就是幾千年中國「臣民」的宿命。現時,甚至「香港公民」都成了一種政治不正確。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在接受上述「香港01」媒體採訪時就說,「公民」概念通常與「國家」聯繫在一起,所以不可有「香港公民」。駱教授大概忘記了最初的公民概念就是從古希臘的城市公民(municipal citizen)發展而來,而且從語源學的角度看,「公民」(citizen)與「城市」(city)密切相關。

當「國民」裸體過街,卻需要高讚那「公民」新衣的鮮亮無比,這就是我們怯於聲張的國民之惑;當港人「公民」意識日趨成熟,卻還要不斷履行古代「臣民」的「美德」,這就是我們身在現代社會的公民之痛,港府的「新冠科目課程」會給我們的香港下一代解惑釋痛嗎?

作者是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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