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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的潛藏意識形態 蓋過邏輯理性?——回應烈顯倫法官(文:法夢) (09:00)

日前,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明報》所撰〈潛藏的意識形態 蓋過邏輯和理性——「劉小麗訴選舉主任及陳凱欣案」判決所見〉(註1)文中,透過評論劉小麗的選舉呈請案(註2),指「人們看到某種潛藏的意識形態和道德信條,蓋過了其他一切考量,邏輯和理性可放在一邊」。

先不論在劉小麗作出選舉呈請前,各級法院已多次處理類似的選舉呈請(註3),並判定一些民主派議員非妥為當選,更姑且勿論自2020年5月至今的大半年,多位民主派議員被取消議席對立法會及社會利益的影響;單單比較烈顯倫法官文中作出的法律觀點以及其在任法官時所撰的判辭,已能清楚看見兩者的前後矛盾。這不禁令人懷疑,到底誰的潛藏意識形態,蓋過邏輯理性。

烈官曾撰判辭:參選人只可通過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

烈顯倫法官指劉小麗的候選人資格被否定後,「本來可以立即申請,對選舉主任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事情可迅速得到解決。有充足的時間這樣做。這將只涉及選舉主任,不涉及陳小姐。劉小姐卻選擇去挑戰陳小姐的當選,呈請應該被拒」,本團體深感詫異。在劉山青訴廖李可期(註4)一案,同一位烈顯倫法官親撰判辭,裁定參選人只可以通過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就選舉提名是否有效所作的決定。烈法官明言,選舉法例的設計排除任何以司法覆核形式作出的挑戰。

歷年來,多名先後負責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審訊表的專責法官,包括上至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註5)、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註6)及法官區慶祥(註7),下至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註8),均明言必須忠實遵從烈法官的上訴判決,並以此為由拒絕無數選舉被提名人的司法覆核申請,裁定有關挑戰只可以選舉呈請提出。

除此之外,在劉山青案的判辭中,烈法官觀察到司法覆核程序不一定迅速而確實(not necessarily swift and sure),因與訟者有機會上訴,以及整個司法程序耗時。現在烈法官的說法,難道不是「今天的我,打倒昨天的我」嗎?

烈顯倫身為回歸初期擔當重任的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和尊貴可敬的法學家,竟然對自己昔日作為上訴法官所作且具普通法效力的法律解釋視若無睹,更對與訟人謹慎遵從其權威判決諸多批評,實在令人震驚非常。

烈顯倫地位舉足輕重,所出言論必然影響甚廣,更應慎言,避免無的放矢,誤導公眾。

註1:明報,2021年2月9日

註2:[2020] 2 HKLRD 1395,[2020] HKCFI 787,判辭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撰寫;(2020) 23 HKCFAR 338,[2020] HKCFA 31,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判辭由常任法官張舉能(當時官階)撰寫

註3:例如:周庭訴鄧如欣案,區諾軒上訴 (2019) 22 HKCFAR 524,[2019] HKCFA 50,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判辭由常任法官張舉能(當時官階)撰寫

註4:[1995] 2 HKLR 95,案件編號CACV 159-161/1994,最高法院上訴法庭的判辭於1994年9月9日頒布,分別由上訴法庭法官烈顯倫(當時官階)、上訴法庭法官黎守律(當時官階)及上訴法庭法官高奕暉(當時官階)撰寫

註5:有關鄧啟德的事宜(未經彙編,HCAL 120/2010,2010年11月19日)

註6:Hans Richard Mahncke訴選舉管理委員會(未經彙編,HCAL 90/2012,2012年7月26日)

註7:梁天琦訴選舉管理委員會(未經彙編,HCAL 133/2016, 2016年7月27日)

註8:黃之鋒訴律政司長 [2020] HKCFI 2444

作者是法律評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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