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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特首產生辦法的「法理情」(文:朱兆麟) (09:00)

近日前特首梁振英提出,行政長官可通過協商產生,且不違《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於社會掀起爭議。不少政界中人提出異議,特首稱若協商須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會議召集人陳智思亦認為選舉更具認受性。的確基本法規定特區可按照「實際情况」考慮採用協商產生特首,但目前是否應向此方向邁進?各界應從法、理、情三方面探討。

「法」方面,即使基本法容許特首由協商產生,但絕非有意見所言「中央說了算」,香港是法治之地,內地近年也強調依法治國,故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及基礎,包括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基本法訂明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程序,先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修改後,特區政府再向立法會提出修改,並獲三分之二議員支持通過;特首同意經立法會通過的議案;特首再將法案報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故有嚴謹法律程序。2014年提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時,亦是以基本法附件一訂明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為依歸,並經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可以修改。是否需要作這勞師動眾的「大手術」,是各界要考慮的因素。

「理」方面,基本法框架下只有概括性條文規定,未有像「選舉」般的具體規定,「協商」細節要由零開始探討。基本法有說「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但沒說明每屆特首選舉都要循序漸「進」。不過,目前特首已是選舉產生,卻不進反退要步向協商,總得對社會交代一個具強烈說服力的理由。有論者聲稱是要防止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成員中有亂港分子,對候選人施加影響。但參考立法會選舉經驗,大可要求委員會成員作聲明或宣誓,已能使許多亂港分子「現形」;目前亦已有《國安法》去調查及起訴涉嫌以實質行動亂港的人,何須透過修改特首產生辦法這「殺雞用牛刀」之舉?

「情」方面,新冠疫情下,正是政府與社會各界聚焦民生經濟,為本港固本培元的重要時候,特首改為協商產生,卻有損其認受性,引起社會不安。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成員涵蓋社會多個界別,包括工商、金融界、勞工、宗教等,亦有鄉議局、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等政界代表,故當選的特首等同獲不同社會界別加持;一旦取消選舉,特首施政失去既有基礎,更恐皆被國際輿論視為政制倒退,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協商論」只是說給指定人士聽?

討論特首產生辦法,有助檢討目前制度不足,作出改善,但近來有關討論卻有所失焦,有論者認為「協商論」只是說給指定人士聽,其他人不應置喙,甚至暗示支持特首選舉者暗藏對抗中央之意,有違理性討論原則。

作者是香港政治及管治學院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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