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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局宜公開師訓課程資料 免再釀「教師資格羅生門」(文:呂志凌) (09:00)

近日,教育局判定一位於香港大學教育學院畢業的教師不符「助理小學學位教師」資格而追討約20萬元薪酬,此事鬧得沸沸揚揚。

綜合媒體報道,該名教師應於2019年修畢港大教育學士及社會科學學士課程,並於2020年2月獲一所小學聘用為「助理小學學位教師」(APSM),在該校任教常識科。2020年5月,該教師被教育局薪金核實小組質疑,只具備中學教師師資培訓資格,不符合「助理小學學位教師」的入職要求,可是該小學校長表示聘用前已獲港大教育學院確認修畢課程之畢業生符合任教小學常識科的資格,該教師亦於2020年5月至6月兩度得港大書面確認「qualified to teach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Hong Kong(合資格於香港中及小學任教)」。然而,教育局強調港大教育學院於2019年3月及2020年6月兩度書面答覆課程只包含中學師資培訓資格,故決定追討約20萬薪金。

若報道無誤,此事實在是教育界的羅生門,何以港大教育學院答覆該小學校長、教師及教育局的內容截然不同呢?此事是內有乾坤,抑或純屬誤會呢?

編制資格與檢定教員之別

再細察報道內容,港大教育學院的答覆或許並無矛盾。因為學院向教育局確認課程的師資培訓資格,故限制畢業生不能獲聘為小學編制「助理小學學位教師」,但學院只向該校長及教師表示課程畢業生能在香港中、小學任教,是教師註冊的問題。按《教育條例》第42條,任何人不得在學校任教,除非他是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任何人士如持有教學資格,不論是中、小學的師資培訓資格,皆可申請成為檢定教員。

恰如學院回覆傳媒時亦曾指出,畢業生可向教師註冊小組申請成為檢定教員,故可申請於小學任教,視乎校方用以聘用的資金來源。換言之,課程畢業生合資格在小學任教,卻只能受聘為合約教師。

港大的說法讓人細思甚恐,若學院有心為之,更是赤裸裸的語言「偽」術!

一般而言,業界討論準教師能否在中學或小學任教是考慮其課程的師資培訓資格,繼而獲聘為編制內教師,並非只限準教師能否順利註冊,作為香港重要的師訓機構怎會不明箇中道理呢?何况任何人士只持有學歷(即沒有接受師資培訓及未具備教學資格)而受僱於一所學校,已可申請成為准用教員,在該學校任教。換言之,大部分學位畢業生皆合資格在香港小學任教,實無強調的必要。若此事真屬港大出錯,筆者願學院能承擔責任,而非轉移視線。

無法全面掌握資料 怎處理教師註冊?

另外,筆者認為教育局也要在此事件中汲取教訓。雖按《資助則例》第13.2(b)條,校長須查核擬聘用人士是否具備有關聘任的資格,而《學校行政手冊》第7.4.2條亦指出校長必須核實申請人的學歷,校董會應確保擬聘任的教師已符合有關職位既定基本要求;按報道所言,該小學的校長如已在聘用前致電港大教育學院作最終確認,似乎已盡其責任,問題癥結在於校長能否循其他途徑核實準教師的師資培訓資格。

教育局聲稱自己難全面掌握各院校師資培訓課程最新和詳細的課程資料,且準教師或因揀選不同的選修科等因素,有可能在修畢相同名稱的課程後具備不同的師訓資格,故此不會公開課程資訊。筆者不禁質疑,若教育局無法全面掌握課程資料,怎處理教師註冊及薪金評估呢?如果連掌管教師註冊的政策局也無法全面掌握課程資料,豈能要求學校校長獨力核實申請人資格呢?若如此,準教師及擬報讀師訓課程的中學生又怎肯定自己畢業後可獲取的資格呢?

筆者建議教育局公開師訓課程資料,且逐年更新,供公眾查閱。如果部分師訓課程頒授資格會受學生選科影響,大可特別標示,大眾自會再三查核。若非如此,相關錯誤或屢屢發生。

作者是香港準教師協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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