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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法力無邊(文:梁美儀) (09:00)

特首林鄭月娥曾形容,《港區國安法》具震懾效果,令香港「由亂變治」,恢復穩定。國安法法力強大是毋庸置疑,但當局的執法,令人對國安法「法力」所及之處,心生疑惑。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年6月30日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後,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翌日出席記者會介紹國安法內容。有記者問及,在國安法通過前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否不會被追究,張曉明指出,港區國安法與國際上法律的通常規定一致,就是不溯及既往。他指這安排表明港區國安法是遵從現代法治原則。

林鄭月娥亦曾在人大常委通過港區國安法當日,在聯合國安理會會議上發表影像講話,清楚說明法例並無追溯力。這說法亦可見於法例第39條,訂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法例不具追溯力的說法,經張副主任與林太的權威說明,理應清楚不過。

刑事法如具追溯力 必引起社會恐慌

不過,在法例的實踐過程中,不具追溯力這一重要法律原則,到底應如何理解?

警方上周突然引用港區國安法,加控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而據傳媒報道,控方在指控書中詳列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與外國政要會面、在社交媒體以至報章發表的評論等,內容涉及黎智英呼籲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

如制定刑事法律具有追溯力,必然會引起社會恐慌,並質疑當權者對不同意見者秋後算帳,亦有違本港一貫在刑事罪行方面,當有關行為發生時「不成罪者,不為罪」的原則,而執法機關的提控內容,包括控罪是否合理、證據是否充分,將影響公眾對本港司法制度的信任。

是否應有權用盡,有法盡告,請三思。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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