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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劃底線立規矩 根治立會亂象——有關「規範立會議員資格決定」幾點解讀(文:盧文端) (09:00)

筆者上星期三(11月4日)在《明報》發表〈警拘泛民議員帶出的警示〉一文特別談到,中央將按照「愛國者治港」標準治理立法會亂象。果不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確立了立法會議員喪失議員資格的制度性規定。權威人士特別建議筆者對人大決定作進一步的解讀。筆者認為,至少可以從4個方面來分析和理解人大的這個決定:一是中央立規明矩,靠制度規則治理香港亂象;二是人大決定也規管拉布癱瘓立法會和政府運作的行為;三是人大決定實際上也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四是泛民議員所謂「總辭」實質是對抗人大決定,以後參選要面對DQ命運,「鬧辭」將變「永辭」。

中央立規明矩 全面確立「愛國者治港」原則

中央一直強調堅持愛國者治港,《基本法》第104條及其解釋都清楚體現了這一要求。但不能不看到的是,基本法第104條雖然規定了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但對於不符合「擁護」和「效忠」的言行缺乏具體的規範和處理程序。由於涉及基本法的相關條文,特區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必須從憲制層面上加以解決。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和「效忠」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規定,「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布」。

人大決定明確了立法會議員不符合「擁護」和「效忠」言行的法律後果和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程序,進一步確立有關規則。其帶出的一個重要信息是:中央要通過立規明矩,全面確立「愛國者治港」的原則,並切實按照這個原則,淨化立法會生態,根治立法會亂象。

有人說,人大8月11日的決定讓第6屆立法會延任,現在又DQ 4名議員,是不是相互矛盾?其實,人大的兩個決定是處理兩個不同的問題。8月11日的決定是解決因新冠肺炎疫情,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的立法會延任問題,今次的人大決定是解決規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當人大決定明確就立法會議員資格作出規定之後,之前原定第7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已經被依法認定不符合參選立法會議員法定要求和條件的人,自然就要面對DQ的後果了。

當然,在筆者看來,中央當初容許立法會議員原班留任,確實不能排除有給泛民議員機會的意思。然而,立法會新一年度會期開始以來,留任的泛民議員依然故我,只是在做一件事:癱瘓立法會運作。在中央看來,香港當前最大的風險,就是泛民議員在立法會內攬炒。人大有必要盡快就規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問題作出決定,讓香港盡快重回正軌。

規管拉布癱瘓立會、政府運作行為

人大決定雖然沒有提及立法會拉布行為,但卻包括拉布癱瘓立法會和政府運作的問題。人大決定中專門提到,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香港國安法第22條(3)明確規定:「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國安法作出這項規定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禁止任何人癱瘓作為特區政權機關的立法會和特區政府。以癱瘓立法會和特區政府為目的之議會攬炒行為,是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表現,當然也應該是人大決定規管的範圍。

還有,今次人大決定雖然講的是立法會議員,但實際上也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大決定也為特區政府今後進行的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撐。

對抗人大決定 「鬧辭」將變「永辭」

面對人大決定及DQ 4名泛民議員的安排,一些泛民議員發起「辭職」行動,名曰「總辭」,實則「鬧辭」。他們聲稱要向中央施壓,只能惹人笑笑而已。倒是泛民議員自己要認真想想,面對政治前途的十字路口,自己應該何去何從?

必須指出的是,人大決定是國家憲制性的法律文件。泛民議員的「鬧辭」行動,本身就是對抗人大決定,挑戰基本法和「一國兩制」底線。這已經違反了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以後參選就要面對DQ的命運,也就談不上有什麼政治前途可言。說實話,泛民議員的「鬧辭」對中央不會有壓力,對香港也不會有損失,倒是斷了自己的從政之路,「鬧辭」變成「永辭」,何苦來哉?泛民議員真要想清想楚!

作者是全國僑聯副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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