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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嚇人武器(文:戴耀廷) (09:00)

威權統治手上其中一樣有用的武器就是法律。當權者會利用現行法律中的一切罪行,以最嚴苛的解讀方法,把罪行的涵蓋範圍拉得不合理地闊。執法者即使手上只有微弱的證據,也會先去把要針對的人,以涉嫌違反這些罪行拘禁起來。加上檢控部門的配合,把這些人都送上法庭去。就算法庭最終裁定無罪,但因訴訟程序會耗費被告的人大量時間及金錢,那已對被告的人造成極大困擾。

但這種手段,最重要的作用,並不是針對那些直接被拘控的人,而是通過這種法律手段,產生震懾效果,殺雞儆猴,令其他人都不敢妄動。法律就是當權者手上的嚇人武器。

香港的專制政權正是在現行法律中搜尋各式各樣的法律去威嚇不同的人。針對街頭抗爭,有《國安法》的罪行;刑法的暴動罪、煽惑罪、阻差辦公罪等;《公安法》的各項罪行;還有普通法的公眾妨擾罪。懲罰很重,故能產生相當的嚇人作用。針對教師的,是《教育條例》中賦予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取消教師註冊的權力。《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藐視立法會」罪,本應是針對其他人,現在也用來對付不聽話的立法會議員。

當權者更「捐窿捐罅」,連《道路交通條例》的作出虛假陳述罪也找了出來,威嚇新聞工作者。近期港台記者蔡玉玲以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條,為取得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被拘控。這項罪行的懲罰,最高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事件應涉及蔡玉玲在港台節目《鏗鏘集》的《7.21誰主真相》中進行的車輛查冊,所取得資料用在節目中指出牽涉7.21事件中車輛的車主身分。按運輸署現行的安排,任何人要進行車輛查冊,在相關表格上須申明索取資料的用途,但提供的選項上,只有「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3項。

資料顯示,去年的表格還有「其他」一欄,讓人自行填報查冊的理由,但這選項卻在無聲無息下收窄成「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現在警方就是指蔡玉玲進行相關查冊時,申報了不實的用途,實際上是用在《鏗鏘集》這輯新聞追蹤報道中,構成了虛假陳述。

拒新聞活動為由查冊 限制不合乎比例

沒人會質疑蔡玉玲是以她新聞工作者的身分及為了新聞報道而去進行車輛查冊的。新聞自由是《基本法》第27條所保障的居民基本權利,亦包括在《人權法》中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內。任何基本人權,若要限制,必須依法作出。

運輸署設定車輛查冊的表格,包括了要申明資料用途及可以有的選項,是單純的行政措施,不是法律的規定,因此不能用來限制權利。以現在的表格,新聞工作者查冊時因沒有原先的「其他」選項,只能在現行3個選項中揀選其一,若最終仍能查冊,並不會被檢控,行政安排雖不理想,仍對新聞自由不構成實質的侵害。不過,現在蔡玉玲被拘控,她的新聞自由已受到侵害。

保障個人私隱是合理限制權利的理由,若用之前的表格,新聞工作者可用進行新聞活動為由提出查冊申請,如果運輸署有充分理據,仍可基於個人私隱而拒絕披露該項資料的。但在新的表格下,採用的是一刀切做法,所有以進行新聞活動為由提出的查冊申請都必被拒絕,因這理由不在預先設定的3個選項之內。這限制是明顯不合乎比例的。正因用了這不合乎比例的行政措施,才會令蔡玉玲及其他新聞工作者被迫以不真實的理由去提出查冊申請,以此起訴她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即使在將來的訴訟,法庭最終裁定蔡玉玲無罪,但那必已對她本人構成困擾。更重要是當權者已向所有其他新聞工作者發出了警告,就是不要再去觸碰與7.21事件有關的調查報道,不然必會惹禍上身。法律的嚇人警告已發出了。

考驗抗爭者公義信念

法律要成為有效的嚇人武器,它必須能足以嚇人。看來當權者是不缺嚇人的工具,但最後能否真的嚇人,還要看被嚇的人是否會被嚇倒。懲罰的力度是否夠大、會被拘控的機率有多高,及最終會被定罪的機率有多高,都是決定阻嚇力有多大的因素。但在抗爭意識已成形的香港,更重要的因素,是港人在考慮過受法律程序糾纏的困擾、被法律懲處的風險、承受刑罰的痛苦,及入罪後公眾會如何看待自己,會否仍願意堅持繼續抗爭下去。這就要考驗抗爭者的公義信念有多堅強及堅定。

當前,抗爭者必須問自己,看見同路人被拘控,大家會否因而退卻?這肯定是一條不易答的問題。現在也不用急於去給一個答案。當然這也不是在鼓勵抗爭者去犧牲,而是要確認在面對威嚇之時,抗爭者是選擇放棄,還是會調校心態,重新部署。

走過這7年的漫長抗爭,在多個醒覺時刻,眾多港人被先後喚醒。他們目睹當權者的虛偽及醜陋面目,一點也不去回應港人的合理訴求,反以愈來愈荒謬的方法去威嚇已醒覺的人,要他們不再繼續抗爭。但我相信,不放棄的人仍會是眾多的。

採取策略 迴避打壓 減低損耗

但我希望抗爭者繼續無懼向前之時,面對法律的嚇人武器,需採取策略,盡力迴避這些打壓手段,減低損耗。我一直相信憑藉港人的無限創意,即使當權者不斷在香港民主路上設下一個又一個的巨大路障,抗爭之路不可能被堵死的,只要我們不被嚇退,總能走出另一條路來的。

作者是法治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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