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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司法機構投訴處理機制(文:顧敏康) (09:00)

香港回歸23年多,媒體很少報道法官被投訴的情况,也可能說明法官辦案基本受到尊重。不過,這種情况在香港發生違法「佔中」和「修例風波」後出現了變化,一些法官對暴徒的判決明顯不能取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因此司法機構也收到了不少的相關投訴。這其中最具有爭議的就是裁判官何俊堯(何官)在審理反修例示威案時表現偏頗,曾以「大話冚大話」批評作供警員,及以「社會棟樑」形容定罪被告。

根據香港司法機構官網公布的《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如果被投訴的法官是裁判官,則處理投訴的法院領導是總裁判官。而總裁判官蘇惠德(蘇官)也在日前作出回應,他稱司法機構共收到8宗有關何官審理案件的投訴。由於當中6宗案件的上訴或申請刑期覆核時限已屆滿,蘇官在閱讀每宗案件的裁決錄音謄本後,裁定其中該6案投訴不成立。至於另外兩宗投訴,由於律政司正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因此要等相關司法程序完成後才會跟進處理。

避免「官官相護」的表象

事實上,蘇官的裁定並沒有息事寧人,反而引發更大的反響。這裏主要涉及幾個問題。第一是關於投訴機制的設置問題。《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中規定總裁判官處理公眾對某個裁判官的投訴是否合理妥當,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由總裁判官處理對何官的投訴並不恰當,他質疑兩人可能一起共事早已相識,如「自己人查自己人」,整個投訴機制形同虛設。這種質疑並非空穴來風,主要是因為蘇官的裁定理由並沒有說服大家。

例如,有投訴指何官處理前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及兩名女成員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時,稱3人未來必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從而輕判罰款1000元。筆者認為,何官的這種言論明顯帶有政治立場。但是,蘇官卻認為:根據何官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何官的言論是屬於「警惕3名被告」,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其言論亦無就3名被告的定罪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况,故裁定投訴不成立。

對此,筆者不禁要問,何官憑什麼認定這3人是「社會棟樑」?為什麼這種具有反社會行為的人可以被稱為「社會棟樑」?何官如果保持中立,就應該如此警惕(警告)這3名被告:這個世界上從無絕對的表達自由,犯罪就是犯罪,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不應該稱其為「社會棟樑」,更用罰款1000元「保護」其「有用之軀」。由此看來,司法機構要想改變公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觀感,就應當考慮改革當前投訴裁判官的處理機制,有可能的話,應當由上一級法院委派一名法官主持投訴的處理。

控方沒上訴 不等於判決沒有問題

第二是關於「無上訴或覆核即為判決合理」的觀念必須改變。在關於何官被投訴輕判眾志3被告的問題上,蘇官稱,律政司沒有就上述6個投訴案件進行上訴或覆核,這與他對上述投訴的結論脗合。筆者認為這是過於簡單的推斷。律政司沒有提出上訴或覆核是有多重原因造成的,或是由於處理案件過多,無法一一上訴或覆核,或是律政司有關人員怠於起訴,等等。因此,律政司不上訴或覆核並不必然等於其立場與蘇官的觀點一致。

第三是關於哪類案件投訴可以處理的問題。蘇官曾經強調,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其實,蘇官的話只對了一半。

誠如《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指出:司法機構只處理關於法官行為的投訴。鑑於司法獨立的原則,由於司法判決是法官及司法人員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因此司法機構不會接納就司法判決而提出的投訴。任何人若不服司法判決,只可循現有法律程序提出上訴(如適用)。在一般情况下,當事人或律政司不服判決,理應尋求上訴或覆核程序解決問題。即使在有上訴或覆核的情况下,再次作出的裁決都未必是無懈可擊的,所以在美國才會有聯邦最高法院通過調案覆審令(certiorari)覆查上訴裁定的情况。這當然還是屬於上訴或覆核的範疇。

但是,何官被投訴的不僅是量刑不當,更主要的是行為不當,即使律政司沒有上訴或覆核,總裁判官還是有義務處理的。香港《法官行為指引(2004年10月)》第11條列明:無論在庭裏庭外,法官行事時都必須正直誠實、言行得當;第21條列明:引起外界感到法官並不公正的情况有多種,包括法官在庭上的言談舉止等;第27條列明:法官無理責備律師,以令人反感的言語評論訴訟人或證人,及表現毫無分寸,均可能削弱外界對法官處事公正的觀感。顯然,何官稱3人未來必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的言論違反了法官行為指引,存在行為失當,判刑也是基於不當立場,所以應當嚴肅處理才對。

設立官方和民間監察組織

對此,改革投訴處理機制的目標有兩個方面,第一是着手制定更為合理的法官失當行為投訴處理機制;第二是設立官方的監察機構和民間監察組織,加強對投訴法官處理的監督。綜觀其他普通法地區,既有監察司法機關的官方機構,又有如美國的Judicial Watch(司法觀察)、Court Watch(法院觀察)等民間組織。可以說,這些司法監督機構或組織的存在,能夠說明司法機關更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取得公信力。

最後,筆者十分贊同司法機構的一項新的改革措施,即今後會將法官投訴的處理結果及論據上網,給予公眾參考。筆者也十分同意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觀點:司法機構以往面對法官投訴,往往以「清者自清」方式處理,絕不會公開交代;如今司法機構能「與時並進」,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及論據,肯定是一件好事。

作者是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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