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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是政治死結(文:曾志豪) (09:00)

潘曉穎媽媽用了最大的道德勇氣,願意為殺女兒的嫌兇陳同佳寫求情信,結果換來的不是公義,而是拖延。她不知道自己陷入了中港台三個政治爭拗漩渦。

保安局長李家超被台灣形容為「情緒化」的回應,看在香港人眼中,只覺「出醜人前」。他重申:沒有《逃犯條例》修訂,便沒有任何司法協助的可能。他認為責任在於香港社會選擇了不要逃犯條例修訂。

這當然是錯誤的。早在修例之先,台灣已經明言,即使修訂了逃犯條例,台灣也不會接受,因為台灣無法把自己置身「一中框架」下的「中國領土」定義。這也是整個逃犯條例修訂的爭議所在。李家超難道已經忘記了?

李家超又指,即使沒有「司法協助」,一樣可以移交通緝犯。他舉例內地也會把香港通緝犯遞解邊境交給香港審理,2016年的石棺案,台灣也是把香港疑兇押解出境,再交由香港警方處理。

但問題是,李家超舉的例子,那些「通緝犯」都是「待罪之身」,是由台灣或內地的執法人員「控制」,把他們押解出境;但今天陳同佳卻完全是特首所講的「自由人」,香港警察又不能把他押解出境,反而是荒謬的提供了「安全屋」包庇,完全和李家超所舉的例子背道而馳。

台灣方面當然也有政治操作的嫌疑,因為台灣一直拒絕陳同佳以自由行的身分入境台灣,而且堅持香港政府要先提供香港的調查證據、司法協助,才有陳同佳入台的可能。

這又回到起點死結:香港,或背後的北京政府,是死活不肯讓香港和台灣有任何司法協助的可能性,否則豈不是說,沒有修訂逃犯條例,已可以解決通緝犯的引渡問題,那當天「修例」,豈非多此一舉?

諷刺的是,張建宗會見德國領事時,重申不容許任何司法管轄區以任何名義收容罪犯。他說的是德國提供政治庇護給涉中大暴動罪女生,但聽在香港人耳中,卻似乎是諷刺特區政府:住在安全屋的陳同佳,算是某種名義下的收容罪犯嗎?

作者是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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