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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由誰監護?(文:許智峯) (09:00)

Who guard the guards?(誰來監察監察者)是歷來為世人所津津樂道的政治哲學問題。司法獨立與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正是制衡和監察有權者的重要手段。我們相信司法,亦期望法庭為我們帶來公義。不過,當政權日益蠻橫進逼,無所不用其極干預司法,侵蝕法治,誰有資格保護和監察風雨飄搖的司法機構呢?

司法獨立並不代表司法可以不受監察,任意妄為。秘密審判、官派律師,皆是香港的司法系統所不容發生之事。相反,司法程序公開透明,才是維護司法獨立的必要條件。不過,對於妄圖操縱司法機關,令法官變成打壓人權機器的專制政權而言,公開透明並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要箝制司法。

自去年「反送中」運動以來,建制派對抗爭者窮追猛打,不時炮轟法官輕判社運案中被告,聲稱司法機關和法官必須接受監督。周浩鼎及葛珮帆近來也蠢蠢欲動,提出應參考「外國做法」,由非法律界人士擔任量刑委員會及監察司法委員會成員,就法官量刑制定指引,及監察法官裁決是否妥當。

Who judge the judges這個問題,連同其他普通法國家的量刑委員會制度一同被「擺上枱」,用來支持建制派要求干預司法獨立的觀點。然而被建制派掛在嘴邊的量刑委員會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英量刑委會不可凌駕法院獨立裁判權

英格蘭與威爾斯量刑委員會(Sentencing Council for England and Wales)成立於2010年,至今年為止,制定過27份不同主題的量刑指引(Guidelines)。而該委員會由14名委員組成,當中8人為法官,6人為具有犯罪學研究、量刑政策及司法行政等背景的非司法職位人員。惟值得留意的是,兩種委員分別需經最高法院院長(the Lord Chief Justice)任命和同意。換言之,該委員會的委任,仍是由司法機構主導。

蘇格蘭亦於2015年成立同類的委員會(The Scottish Sentencing Council)。蘇格蘭量刑委員會12名委員中,除法官委員外,有3名法律界委員(Legal members)(分別為檢察官、律師)及3名非法律界委員(Lay members)。但這些非法官的委員,同樣需經大法官(Lord Justice General)任命,或徵詢大法官後才可獲任命。量刑委員會制定的量刑指引,更必須經過最高法院(The High Court)批准才可生效。

建制派中人多番強調,司法機構不是獨立王國,親北京喉舌刊物《大公報》的「社評」更炮轟司法機構「態度傲慢,不把民意當一回事」。不過,民建聯所聲稱要參照的英國量刑委員會,事實上也不是放任外界肆意干預司法機構的獨立裁判權。

以上文提到的英格蘭和威爾斯及蘇格蘭的量刑委員會為例,司法機構固然會採納委員會制定的量刑指引,但法官在法庭上,仍是在量刑指引的範圍內,不受干預地斟酌量刑,並決定是否減刑。而量刑委員會的組成,亦須由司法機關同意,制定的指引也經由法院批准。量刑委員會的最主要功能,反而是協助司法機構保持量刑的一致性。而量刑指引在本港司法系統也非新事,上訴法庭一向會就一些罪行訂立量刑指引,以期量刑準則基本上趨向一致。

亂舉外國例子引喻失義

事實上,世界上沒有一個普通法地區允許完全凌駕司法機關的量刑委員會存在。至於所謂「監察司法委員會」,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澳洲新南威爾斯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ssion of New South Wales),亦只會處理關於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但不會就案件的審理結果和法律觀點,接納對法官的投訴,因為這些問題,是上訴法院的職能。

司法機構的判決,在言論自由之下,容許社會廣泛討論,而法院亦應在法律框架下,根據案情和社會需要,合理裁決。但司法獨立的真諦,正是無人可干涉法院的獨立裁判權。換言之,在任何一個普通法地區,裁判法官的人,也只能是法官自己。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早前亦罕有發聲明重申「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觀點。他指出「只因案件的結果不合自己心意,便作出偏頗或違反基本原則的嚴重指稱,這也是錯誤的」;同時,「在刑事審訊中若違反了基本原則或犯了其他錯誤,訴訟各方可循既定的上訴程序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而公眾也可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司法機構的相關法院領導會按既定程序處理投訴。

建制派僅因不滿法官對社會運動相關案件量刑不夠辣,而企圖藉「量刑委員會」和「監察司法委員會」批鬥法官,並把法院變成執行政治打壓的傀儡,顯然與所謂「外國做法」風馬牛不相及。

司法程序須公開透明 容社會評論

不過,最近數月確實有一些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的手法,惹起社會爭議,例如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中,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竟在判辭中稱讚斬傷兩女一男的被告「情操高尚」,被告最終只被輕判入獄45個月。也有社運案件中的示威者在庭上投訴遭到警方暴力對待,卻被法官反問「我知道嚟做乜嘢?我又唔係監警會!」

馬道立承認,「司法公開及透明使社會大眾可全面觀察司法程序的進行,並作出有意義及有理可據的評論、意見或批評」。

本人今年初在立法會多次向司法機構查詢各級法官審訊刑事案件的數量,及法庭上收到被告遭警方暴力對待投訴個案數量等資料。惟司法機構均推搪稱沒有備存有關資料。其後我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再次索取資料仍然被拒。我目前已就該要求,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申訴,公署亦開始正式調查。

按照馬道立的說法,如要真正監督司法機構,而又無損司法獨立,法院必須增加透明度,讓司法機構運作顯露於陽光之下,接受社會的批評和意見。藉此,我公開呼籲馬道立大法官督促司法機構交出相關法庭司法程序的客觀數字,讓社會便於提出對司法機構的合理批評和意見,讓司法做到他所強調的公開透明。

作者是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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