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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鑑英國教師專業操守的監管制度(文:葉建源) (09:00)

梁振英與不少建制派人士近日使出渾身解數,逼令政府公開被投訴的教師的姓名,有些建制團體更瘋狂在網上「起底」。民建聯的葛珮帆也將會在10月21日的立法會大會提出口頭質詢,詢問政府會否參考英國等地的制度,在調查過程中公開教師的姓名。一時間,英國的TRA制度聲名大噪,變成了建制派用以瘋狂攻擊的西方保護罩。

然而熟悉英國TRA的朋友都知道,實情並非如此。TRA(Teaching Regulation Agency,可譯作教師管理局)是英國教育部的執行機關,下設兩組,其中一組負責處理教師投訴,其權力及行事方式受2012年國會通過的法規管制。TRA更編印了一份46頁的程序指引,由接到投訴、調查、聆訊、上訴、裁決,巨細無遺地列出每個階段的程序,不論公眾、投訴人,還是被投訴教師均能有例依循,從中得知自己之權益。反觀香港,法例僅賦予當局取消教師註冊的權力,除此之外,便一無所有。教育局在一個黑箱之中,一手包辦,公眾完全不知道其調查流程與懲罰準則。相比起英國的制度,香港的整個處理程序恍如原始狀態,完全由行政官僚操控。

只接受實名對教師教學工作的投訴

英國TRA與香港的教師投訴制度還有幾個顯著的分別。首先,英國的投訴採用實名制,投訴人一般規定是家長,須填寫一份投訴表格,詳細列出自己的身分和聯絡辦法;同時,投訴的內容也不能涉及老師課後的個人生活。反觀香港,教育局過去也強調不應接受匿名投訴,但在反修例運動之後卻一改作風,受理大量匿名舉報,且涉及不少工作以外的私人言行。坦白說,如果按照英國的辦法,香港迄今200多宗投訴個案可能九成都不用展開調查。

設有聆訊 業界有參與

接到投訴後,TRA便會開展調查,要求被投訴老師就指控作出書面回應,也會向校方索取進一步資料。調查結束後,如果TRA認為有可能成立的話,便會進入聆訊階段,按法例成立「專業操守小組」(professional conduct panel),控辯雙方可委派律師及傳召證人,小組在聆聽雙方陳辭答辯後作出裁決建議。每個小組由最少3人組成,當中必須包括一名教師和一名非教師,人選來自教育部的99人遴選名單,全部都是社會人士。官員最多只能列席,不得參與討論。

反觀香港,教育局不止一手包辦,業界和社會人士無從參與,而且根本不設有聆訊程序。在最近九龍塘宣道小學老師被取消註冊個案中,老師要求面見申辯,也被教育局拒絕。

完整調查報告詳列理據

英國的聆訊小組提交裁決建議後,由教育部國務大臣作最後決定,並會公開調查報告,一般來說都有10多頁,詳列調查發現及決定理據。TRA也會通知老師上訴時限及途徑,包括向TRA申請覆檢或直接向法院上訴。反觀香港,即使被取消註冊,也只有一紙通知,連具體理由也欠奉!兩個制度根本不能同日而語。

制度公正是關鍵

至於建制派念念不忘的,是公開相關老師姓名。在英國制度內,TRA是不會隨便公開相關資料的,直到聆訊階段才會向公眾披露。聆訊一般是公開的,公眾和傳媒可以列席(但不得錄音及攝錄)。公開聆訊的目的,是讓公眾監察過程是專業而公正的,也確保被投訴者得到公正的對待。這個安排,與香港各個專業的聆訊制度很相似。至此,我們可以知道在英國的制度之中,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且教師身分的私隱是受到保障的。我們要問的是,這樣的嚴格的法定程序,目前香港是否存在?

事實上,上述只是英格蘭的制度,英國還存在一個更受尊崇的蘇格蘭制度,即由專業自治的教師專業議會(General Teaching Council, GTC)負責審理教師的專業失德問題。蘇格蘭是第一個設有這個組織的地區,英格蘭後來也效法設立,卻在2012年改為設立TRA,由專業自治倒退至在政府框架下的專業參與。但即使英格蘭的制度稍為遜色,也比香港的黑箱作業、官僚一手包辦的做法強得多;更何况英格蘭還有充分的民主制度,整個教育部的工作根本就在人民的監督和制衡之中。

作者是立法會教育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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