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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顯倫之問與香港司法改良(文:田飛龍) (09:00)

在「修例風波」帶來的多層面反思中,針對香港司法的反思來得有些遲緩。這是因為香港司法素來自視甚高,法院之外的人士一般不懂、不敢或不願予以「較真」及批評。但香港司法因此養成了某種傲慢和惰性,於法治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解在近些年的裁判取向和制度角色上出現變形走樣,比如偏袒抗爭者權利、過於寬鬆的保釋、對國家利益的法理盲視,以及對《基本法》憲制秩序的曲解,等等。9月初以來,出身香港司法界內部的烈顯倫先生的「內行」批評,終於引發了香港社會的一場「司法大辯論」,引起人們對司法角色走偏及改良的討論和期待。

打破香港司法的神秘主義

烈顯倫先生9月3日在《明報》發表文章〈是時候緊急改革了〉,一語道盡香港司法制度的內在張力和改革緊迫性。他對香港司法的批評不是外部性批評,而是基於內部司法經驗。文章提及,在其近期的兩部法律專著《香港司法夢遊向2047?》以及《普通法崩潰,自由還在嗎?》中,他以具體案例回顧了香港司法是如何濫用普通法解釋方法和司法權威扭曲基本法規範秩序、塞入法官與律師的政治傾向,以及放縱香港抗爭者激進權利的具體表現。

他認為香港司法的長期表現逐步喪失了中央的信任,沒有承擔起維護基本法秩序的憲制責任,甚至對基本法作相反的解釋和利用。他對去年反修例運動中香港高院法官濫用司法覆核權力推翻《緊急法》的判決表達了相當的震驚,認為法官凌駕於基本法,並肆意篡改了香港憲制秩序。他最後提出了香港司法改革的若干建議,包括普通法刪繁就簡,注重法律原意,回歸香港實際,擺事實講道理,等等。

烈顯倫先生的司法反思意見,在某種程度上打破了香港司法的神秘主義。這種神秘主義,依賴於香港普通法的司法過程和特徵:其一,冗長的判決和繁瑣的專業推理,使得公眾及媒體難以有效理解和評價,造成法官的自說自話和盲目自信,判決基本喪失與公眾進行理性對話的功能;其二,從「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海洋中鈎沉各式判例依據,但對追求立法原意及遵從人大釋法、國家憲法秩序與價值等並不積極,逐步導致香港普通法的「夢遊症」,既不回歸香港本土,也不回歸國家法律秩序;其三,封閉運行的法律教育和司法遴選機制,在保證司法獨立的同時也製造了所謂的「馬房文化」,逐步形成了香港司法的內部等級制和任人唯親的遴選傾向。

這種司法神秘主義,在「一國兩制」歲月靜好、中國與西方合作互利的條件下,可盡收形式法治之利,但在本土主義興起、新冷戰和外部干預升級的挑戰下則充分暴露其法理與制度能力的嚴重短板。在「修例風波」及其司法應對中,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和司法能力遭受嚴重侵蝕和質疑,香港司法成為止暴制亂法治鏈條的最薄弱環節。

國安法是促改進良機

就香港司法改良而言,香港《國安法》是被倒逼的國家立法結果,但也是促進香港司法反思與改進的制度良機。香港國安法建立了針對香港司法權的適度監督和制衡機制,突顯了特首的行政主導權力,以指定法官及短任期循環(1年)的方式塑造忠誠而專業的國安法官群體,並追求以國安法案例作為結合國家利益和普通法傳統的典範判例法。如果說香港司法既往在「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判例海洋中有所迷失的話,香港國安法或許是立法者推動香港司法改良的一次化被動為主動的制度契機。

當然,香港司法改良的主角和成效仍然主要取決於香港法律界及法官群體的持續反思、權力自律與維護整體法治的責任倫理。因此,認真對待烈顯倫先生提出的司法改良意見,並適度引入制度性和司法管理性的改革,對維護香港法治和司法獨立只會是良藥。良藥或許苦口,但香港司法的憲制地位和尊嚴恰恰取決於在這個何去何從的十字路口如何抉擇了。「烈顯倫之問」,問到了香港司法與法治的要害,也指出了香港司法反思與改良的合理方向。

不斷擴權和尋求凌駕地位 導致自身政治化

遺憾的是,在馬道立首席法官9月23日的長篇聲明中,仍是泛泛重述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規範含義,片面強調司法不能被外界因素政治化,對外界批評意見未能認真考量和回應。

事實上,並不是外界因素導致香港司法政治化,而是香港司法不斷擴權和尋求凌駕性地位導致了自身的政治化,扭曲了特區憲制秩序,造成了一種偏執而激進的司法傾向,對此需從香港司法的法定基礎、權力界限、體制角色與憲制秩序的完整架構等方面予以反思和調整。在法治、公義與公共理性面前,香港司法並非絕對正確,也無豁免反思和改革的特權。

作者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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