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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中有案」——對北京定性的觀察(文:呂秉權) (09:0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兩名兒子、公司4名高層被捕,警方國安處調動200警力搜壹傳媒大樓,並在多區再拘捕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等,共10人,指他們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涉嫌串謀欺詐等。

定性國安法頭號大案 駐港公署或接手

值得注意的是,《文匯報》昨日再指,黎智英另涉干犯一項「發表煽動文字罪」,較少有傳媒提到,令人擔心當局會否以言入罪。此外,昨日的《大公報》則報道,壹傳媒大樓內曾有一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涉嫌為黎智英兒子等公司提供服務,有機會違反將軍澳工業邨地契條款,涉嫌串謀欺詐。

觀察國務院港澳辦、《環球時報》、《大公報》、《文匯報》等反應,此案已被定性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頭號大案、要案,駐港國安公署有機會接手案件,之後《蘋果日報》有可能被整頓。

《大公報》破格大相 篇幅超習近平上台

先談有關案件定性。

除了內地環球時報定義此案為大案、要案,香港的「左報」也以圖文印證此說法。大公報昨日在A1頭版以八成版面刊登黎智英在大宅外被反綁雙手帶走的巨型照片,比例之大十分罕有。相片篇幅超過中共總書記習近平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上台、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習近平新時代」開啟、2017年3月林鄭月娥當選特首的頭版照片,及2014年7月底中共超大老虎、中央政治局前常委周永康破「刑不上常委」定律、被立案審查的用相。如此破格超大用相,相信是要突顯此案是港區國安法的頭號大案,給自己看亦給人看。

文匯報頭版標題則為「肥佬黎就擒 危國安衰硬」,令人聯想黎很可能必被定罪。

據新華社香港分社前社長許家屯、中共香港工委新聞戰線前黨書記金堯如的回憶錄,香港三大「左報」由北京出資和控制(金堯如撰寫文匯報社評幾十年),所以它們的報道某程度反映了北京的看法。

大家亦要細讀國務院港澳辦前晚回應案件的聲明,它說:「香港一些反中亂港分子長期以來『逢中必反』,投靠外國和境外勢力,充當其政治代理人,協助其干涉香港事務,對中國進行分裂、顛覆、滲透和破壞活動。在『修例風波』中,他們頻頻竄訪外國告『洋狀』,推動美國通過涉港法案,乞求美國對華和對港制裁,並與美國駐港總領館官員密會,合謀實施不可告人的勾當。」

它又說:「此患不除,香港不寧。黎智英就是他們的代表性人物。他狂妄叫囂『為美國而戰』,參與策劃、組織、發動一系列非法抗爭活動,利用其所辦媒體製造和傳播謠言、煽動和支持暴力,並為反中亂港分子和『港獨』勢力提供資金支持。」

港澳辦列「七宗罪」 料對此案有關鍵作用

港澳辦的聲明,針對了「七宗罪」,包括(1)長期「逢中必反」;(2)投靠外國、境外勢力,做其政治代理人;(3)協助其干涉港務並對中國進行分裂、顛覆、破壞;(4)告「洋狀」、要求制裁;(5)策劃、組織非法抗爭;(6)傳謠、煽動和支持暴力;(7)向反中亂港和「港獨」分子提供資金。

相信以上是黎案的實際定性,是北京的官方立場和國安思路,預料將對處理此案起關鍵作用,亦對其他人或機構預警。由於國安事務顧問駱惠寧(身兼港澳辦副主任、香港工委書記)職級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之上,而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則是香港維護國安的「業務指導單位」,是警隊國安處的「上司」,它有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履行維護國安的職責(港區國安法第49條第2項),所以北京對此案的定性絕對影響案件的發展。

黎智英有機會送內地受審

再談案件的處理。內地環球時報前日引述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指,由於此案可能涉及複雜的涉外因素,如進一步證據線索偵查起來有難度,不能排除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參與甚至接手的可能性。

如果田飛龍的推測正確,那麼黎智英很有機會被送內地受審,因為港區國安法第56條訂明當駐港國安公署管轄案件,「……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田又預料,黎智英可能被囚終身。

《蘋果日報》可能被整頓

另一方面,各界亦要留意內地對蘋果日報的定性,這可能涉及日後打擊。

環球時報引述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指,蘋果日報並非普通的、對政府持批評態度的媒體,而是某種政治力量的代表,且是一種和內外政治勢力關係密切、並積極參與港內各種政治鬥爭的政治力量;它對中國共產黨、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敵視態度眾所周知。

劉說:「這是香港一種獨特的政治現象,不能簡單化地把對蘋果日報的搜查視同對香港新聞自由的打壓。這是一種政治力量的搏鬥。」

用上「政治搏鬥」和「涉外政治勢力」等指控,可預視有關方面對蘋果日報的鬥爭,不會因拘捕黎智英等人而止息,這裏如何可以不涉及影響新聞自由呢?

與此定性呼應的,是大公報昨日同引劉兆佳定性壹傳媒為「有政治立場組織」。劉說根據黎智英及壹傳媒的「往績」,不能視壹傳媒為普通傳媒機構,或視為報道偏頗或不專業的媒體機構般簡單,而是一個有明顯的政治立場的組織。

這樣定性,所有有關新聞自由、新聞機構運作的保護條款或約束,將可能不適用而被一一剝奪。北京對事情的處理,往往由定性、定調開始。

最後,筆者想引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6月8日、在國安法通過前讓港人安心的講話,讓讀者自行咀嚼:

「好幾位香港法律界的朋友告訴我,其實內地與香港差不太多。內地辦案時也堅持正當程序原則,堅持罪刑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罪刑相適應原則,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嚴格遵循非法證據排除原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控方承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但願香港不要失去「無罪假定」、「程序正當」等原則。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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