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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長臂箝洋 嚇怕外資倒米(文:劉進圖) (09:00)

港區國安法於6月30日深夜公布,連日來多位法律學者已詳細分析條文,指出罪行定義模糊、牽連太廣、罰則過重、容易以言入罪等問題,而七一以來的事態顯示,香港的言論自由環境已即時惡化,原有法制遭遇重大挑戰。較少人分析的,是國安法對境外非香港居民的長臂管轄,以及國安公署人員在港活動不受香港司法制約,令外資人心惶惶。

方便北京追討外逃貪官資產

國安法第38條訂明:「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這管轄權條文,把全世界所有人都包括進去了,比澳門國安法和中國內地的國安法的管轄權更闊,為什麼港區國安法要有這麼廣闊的管轄權?

按過去一年的事態來分析,有兩個可能性。其一是方便追討資產。去年「送中」法案被迫撤回,相關的司法互助修訂亦無疾而終,北京失去了依香港法律凍結及充公外逃貪官在港資產的工具,港區國安法雖以「止暴制亂」、加強政治管控為主要目標,但方便北京追錢也是目標之一。國安人員如今可直接來港查案辦案,遇重大個案可轉送內地審訊,同時申請凍結疑犯資產,定罪後予以充公,只要對外逃人員安上一個資助煽動分裂顛覆之類的罪名,就可人錢並獲。外逃人員若挾款逃到海外,亦可向其在港代理人(律師、會計師、銀行家)追討拿不走的房地產和上市證券,代理人可能會說,其客戶非香港永久居民且身在海外,不受香港法律管轄,反對法院頒令凍結資產,這時政府便會用國安法覆蓋境外非香港居民的條文,要求法院下令凍結。

海外公司高層隨時變人質

其二,美國要求加拿大拘捕過境的孟晚舟,引渡到美國受審,指控她操控香港公司出口受管制物品到伊朗,違反美國法律,北京對此極其憤慨,認為美國搞霸權主義,藉其司法長臂封殺華為高層。北京已經拘捕了兩名加拿大人(康明凱與斯帕弗)作為人質,如今國安法授權國安人員,在港查案辦案不受司法制約,意味所有在港外國公民都隨時可以變成康明凱,加上覆蓋境外非香港居民條款,就等於把中國的司法長臂伸到所有和中國或香港有引渡協議的友好國家,北京隨時可以像崇尚霸權的美國那樣,封殺有威脅的境外要員,難怪加拿大對港區國安法的即時反應,就是暫停實施加港引渡協議。

國安法的長臂管轄權,其實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震懾外國勢力,驚嚇海外反華人士,箝制國際上批評中國的聲音(批評者可能無法踏足內地及港澳),但同時會嚇怕一些境外投資者,不敢來港投資運營,就算這些海外公司高層完全不涉政治,但自己的國家若與中國有衝突,自己隨時成為人質,自己的企業若與內地官府衙門有糾紛,國安人員上門找麻煩,報警也無人受理,法院又無權管轄,除了跪低別無他法。這樣一來,香港的營商環境和上海、深圳再沒有分別,昔日的法治及自由已失去保障,如果仍要和中國做生意的,為什麼不搬去上海、深圳?

作者是資深傳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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