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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案件內地審理 會損香港獨立司法權(文:李國能) (08:59)

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不過,值得留意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說明》亦沒有建議法例具有追溯力。

2.我希望就兩個影響司法制度的問題作出評論。

行政長官不適合自行選擇法官

3.第一,《說明》列明,行政長官有權指定若干法官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這會損害司法獨立。

4.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按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建基於他們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

5.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這些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

6.再者,單憑行政長官會欠缺挑選法官時所需知道的法官的經驗和專長。而且,作為將在香港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行政長官並不適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

7.如果不接受上述觀點,日後的安排起碼應該是,行政長官挑選這些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這能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8.第二,《說明》寫明在特定情形下,中央機構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也引起極大的關注。

9.行使管轄權時,這些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及審理。案件的被告不能享有我們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這個管轄權只會在最例外的情况下行使,這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編者按:原文為英文,由本報翻譯成中文,讀者可於本報網頁閱讀英文本;中譯本未經作者審閱;文章標題為編輯所擬,小題及重點黑體為編輯所加)

李國能文章英文版本

作者是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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