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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的癥結是黨安法(文:呂秉權) (09:00)

一個國家立法保障國家安全是應有之義,但問題在於誰立法、立什麼法、如何立法、如何執行等。因篇幅所限,本文集中討論頭兩個問題。

全國人大處身「先天不足」

誰立法?中共領導全國人大立法,按照全國人大委員長栗戰書的講法,全國人大確保完成黨中央交付的重大政治任務,其聽黨指揮的本質表露無遺。

今天,中國仍在學習「全面依法治國」,按照中共十九大的部署,希望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換言之,中國目前距離「全面依法治國」尚有15年之遙,而即使到2035年,相信中國的法治水平仍然存疑。

要成為一個法治國家,早在1970年代末喊出「依法治國第一腔」的內地法學家李步雲提出,最少要符合10個條件,包括(1)法制完備、(2)主權在民、(3)人權保障、(4)權力制衡、(5)法律平等、(6)法律至上、(7)依法行政、(8)司法獨立、(9)程序正當、(10)黨要守法。

一起逐一檢視這些標準:中國有的是法制而不是法治,重視其工具性多於法治精神;主權在民是口號,黨的絕對權力才是王道;人權保障停留在食飯權和生存權,政治權利、言論自由免問;權力制衡、司法獨立是西方邪路,中國有黨國優勢;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口惠而實不至;依法行政是宣傳,但法律不應成為行政的阻礙;程序正當與奉行超越法律的「專政」相悖;黨要守法?黨大於法,中央政法委控制法院才對。

內地民間一句話總括了中國的法治狀况:「大案看政治,中案看影響,小案看關係,考試講法律。」

更重要的是,中國仍未落實其憲法,是「紙上的憲法,空的憲法」(〈憲法未曾適用大陸 何以適用香港〉,沈舟,《明報》觀點版,5月6日),當事人不能以憲法在庭上抗辯,沒有真正的違憲審查機制。

處於傾向人治和講政治的法制環境,距離「全面依法治國」仍有15年之遙,全國人大處身其中,要為運作百多年普通法制度的香港制定法律,這先天不足怎不令人擔憂萬分?

有研究國安立法的內地研究亦指出,「中央制定暫行法雖然可以盡早填補香港國家安全法的空白,但會減弱中央與香港之間的高度信任關係,並且在法律實施階段仍有諸多複雜的問題需要解決」(〈香港國家安全立法的路徑選擇〉,嚴椰銘,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佔中後香港國安立法研究階段性成果,2018年)。

黨的安全等於國家安全

立什麼法?「港區國安法」草案主要就防範、制止、懲治四方面的罪行立法,包括(1)分裂國家、(2)顛覆國家政權、(3)組織實施恐怖活動、(4)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

另外,又會立法保障中央政府維護國安的機關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安相關職責。

立法的具體條文尚待6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但中共的立法精神,各界已知其精髓。中共總書記習近平,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清楚說明了中共將黨的意志變為國家法律的特質,黨的主張分分鐘變成國法。

習近平說:「要善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確保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政策成為國家法律後,實施法律就是貫徹黨的意志,依法辦事就是執行黨的政策。」

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訂明,「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政權安全居國家安全的首要定義和頭號保護目標。

習近平的國家安全觀,強調以政治安全為根本。解放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的張磊解釋指,政治安全「就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不動搖,把制度安全、政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為國家安全提供根本政治保證。政治安全的核心是政權安全和制度安全。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是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根本所在。中國是一個大國,決不能在根本性問題上出現顛覆性錯誤」(〈科學認識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核心要義〉,張磊,2019年)。

《中國憲法》第1條(第2款),2018年已修改為「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去年12月,時任港澳辦主任張曉明為十九屆四中全會有關香港的方針政策權威輔導解讀,他特別提到「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應當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包括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這一核心內容在內的政治制度」。

這些證據正正說明,黨即是國,黨的安全等於國家安全,並且進入憲法和法律,批評中共的風險將愈來愈大,隨時有機會觸及國安法的雷池。

「以強大的法律武器和勇於開拓的創新精神去解決遇到的各種問題,攻堅克難,砥礪前行,繼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和發展。」2017年,時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張德江如是說。

「法律武器」就是以黨代法,將徹底改變香港的法治本質。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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