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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安愈是爭議重重 愈說明有關漏洞很大(文:張釋之) (09:00)

10多年前,時任香港政府保安局長的葉劉淑儀女士,在推《基本法》第23條立法時,曾無奈地讓香港人「放長雙眼睇啦!」,意在表明當時的立法草案不是被反對人士所妖魔化的那樣可怕,其中似乎還隱含要港人不要錯過了寬鬆的立法時機之意。從這個意義上說,她當時說得沒錯。當年的立法意圖可以說更多的是為立法而立法,基本法既規定特區自行就23條立法,政府的立法動機主要是需完成這個責任,草案的內容處處考慮香港社會的顧慮,在本就並不嚴苛的內容上反覆作了盡可能寬鬆的修改。怎奈在反對勢力炒作和操縱下,社會上的反對大多根本與草案內容不相關,立法本身成了一個碰不得的炸彈。

香港局勢看在全世界眼中都是極端

23條立法10多年來成了香港最敏感的禁區之一,特區政府不敢啟動,社會上則基本上提都不能提。最冠冕堂皇的反對理由是,23條立法將限制港人的自由權利,自由的代價是永恒的警惕,所以需一刻不停地反對。這些人口稱捍衛的,當然是個人的自由權利,而不少港人國家意識的薄弱堪稱世所罕見,在這個口號下,國家安全被當成了個人自由權利的對立物,幾無立錐之地。在捍衛自由權利的背後,與抗拒香港回歸相伴隨的是,一些人反感中國的一切,他們並非不懂國家安全概念,但卻堅決抗拒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說到底,這才是反23條立法的底蘊和癥結所在。而正是這種社會現實,讓回歸後的香港,日漸成為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隱患和漏洞。

5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公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擬由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國家安全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在港實施。出台這個決定的背景對全世界而言都非常清楚:回歸23年,基本法明文規定特區就國家安全立法的責任始終得不到落實,有關特區自行完成立法的要求反而愈益成為反對派削弱特區政府威信、讓特區政府成為社會對立面的工具,更兼去年6月反修例風波以來,港獨言行盛行,反對派人士公然要求西方國家干預香港事務並制裁香港政府以至中國政府官員,外國勢力則明裏暗裏對反對人士加以支持等等。香港局勢看在全世界眼中應該說都是極端的,在此背景下,中國如果繼續聽之任之,恐怕才是全世界、包括事實上作為反對派人士強大支持者的美、英政客都會難以置信的事。但中國政府天經地義維護國家安全之舉,對香港而言竟然似乎是巨大的衝擊,這本身就說明,有關行動事實上已來得太晚。

中央按基本法直接公布實施  有何不可?  

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報刊為文指出,他原本認為全國人大的決定有3個需要解答的問題:第一,國安法是否屬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可以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類別?第二,專門為香港制定的國安法是否全國性法律?第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能否符合普通法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適應香港的實際情况,毋須經過本地立法程序,直接在香港實施?曾鈺成說,前兩個問題他已接受了香港和內地基本法專家提出的權威性答案,但對上述第三個問題仍有疑慮。而這個問題恰恰也引起筆者的思索,不過是從完全不同的角度而言。

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2、3款規定,全國人大有權制定有關國防、外交事務的全國性法律並將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列入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此次全國人大會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在香港實施的國安法,意味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此一立法等同全國人大立法,而全國人大所制定的法律,都是全國性法律,這一性質並不因立法所涉及的範疇和地域而有所分別。比如《民族區域自治法》只涉及民族區域自治範疇,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只在港、澳實施,但既由全國人大制定和頒布,就都是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可對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減,全國性法律一經納入附件三,由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即行實施。不少人在須經本地立法上做文章,其實基本法對此規定的既然是「在當地公布或立法」二選一,雖可有不同爭議,但最終做何選擇都不能說是違反了基本法。那些堅持必須本地立法而不能直接公布實施的,擺明是立意阻撓,因為如果本地立法有望完成,那還不如直接就23條本地立法。既然注定了此路不通,中央政府按基本法規定做另一選擇,有何不可?因此這一爭議沒什麼探討的必要。

中央毋須糾結於完全符合普通法要求

但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需符合普通法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需適應香港的情况,此說則有探討的必要。先說後者,在維護國家安全上,中國政府的立法需要適合香港情况之說如果成立,豈不意味着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可有一套不同於內地的標準和要求?過去23年,正是因為在國家安全方面完全沒按與內地一致的標準要求,才產生了今日之弊,所以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更值得關注的是,不少人認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需符合普通法制度的要求。正常情况下,「一國兩制」要得以行穩致遠,應該是在一國之內,中央與特區在制度框架下互相調適。基本法的實施就是這樣一個良好開端。基本法並不是香港原有普通法制度下的產物,而是一部典型的大陸法成文法典,香港並沒人因此而排斥基本法。如今香港事實上已成為中國在國安上必須堵塞的一個大漏洞,在港實施的國安法既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恐怕就不能將是否完全符合普通法作為第一衡量標準。筆者只同意曾鈺成所說的一半,即中央政府不把在全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有關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而決定為香港另行立法,說明中央政府十分清楚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有意確保有關法律可以在香港施行。但中央毋須糾結於要讓有關法律完全符合普通法的要求。在香港嚴峻的國安環境下勢在必行的這樣一條重要法律,不能不有某些突破。說得嚴重一點,這是關乎主權的問題。如果執法和司法的各個環節都仍限定在香港的體制之內,而且讓香港的司法界對所涉案件有普通法下充分的自由裁量權,那幾乎可斷言,中央政府在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努力將大打折扣。

在維護國家安全上,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不會全力以赴。動輒對中國指手劃腳的美國,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全面細緻,粗略檢視,就有《煽動叛亂法》、《間諜法》、《敵對外僑法》、《國家安全法》、《外國情報偵察法》、《外僑登記法》、《外交使團法》、《關於制裁泄露國家經濟和商業情報者的法令》、《軍人間諜罪懲治法》、《反經濟間諜法》、《國土安全法》、《保護美國法》等等,法網嚴密。現在美國已開始與中國有非軍事另類戰爭之勢,不計其他,只在美華裔科學家、學者被調查、被逮捕的新聞就不時出現。強大如美國尚且如此,中國更沒有在國安上放軟手腳的資本。國家安全是終極目的,手段和方法則是為之服務的工具而已。

作者是新範式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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