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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觀察必讀(文:呂秉權) (09:00)

《港區國安法》勢在必行,相信北京已考慮可能的美國制裁、香港反彈、經濟影響、司法覆核等因素,但亦在所不計,決心長痛不如短痛,一次過解決香港問題,預料最快6至8月即可公布實施。筆者在此分享幾點觀察。

(1)四宗罪何所指?

根據港區國安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將就4方面制定法律,4項罪行各有針對,它們分別是(括號內為筆者解讀):

1.分裂國家(針對港獨、自決、公投、「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

2.顛覆國家政權(針對反共、攻擊國家象徵);

3.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針對「本土恐怖主義」);

4.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針對美國、台灣等外國和境外勢力、顏色革命)。

觀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晨就《草案》的說明,以上四宗罪很可能指向以下具體事例,特別是反修例運動以來的四大情况,筆者嘗試將其配對:

1.分裂國家:「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

2.顛覆國家政權:「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

3.恐怖活動等行為:「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毁損公共設施和財物,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

4.外國和境外干預:「近年來,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通過立法、行政、非政府組織等多種方式進行插手和搗亂,與香港反中亂港勢力勾連合流、沆瀣一氣,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利用香港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百搭罪「顛覆國家政權」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前身,是類似已廢除的「反革命罪」(更名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可因當事人的政治主張和言論入罪(不用有危害結果產生),分為顛覆國家政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兩種。

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不要求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實際危害結果發生,只要行為人進行了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即構成該罪(「中國人大網」「刑法問答」,2002年)。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誘惑、鼓動群眾的煽動行為。「對那些無中生有,編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對事實進行嚴重歪曲,以達到詆毁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造謠、誹謗行為」,同樣是危害了國家政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國人大網」「刑法問答」,2002年)。

以往,內地因為顛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的「政治犯」包括劉曉波、王全璋、譚作人、李旺陽、胡佳、王怡牧師、高智晟、吳淦、「六四天網」黃琦等人。

而根據各當事人的起訴書和刑事判決書,他們主要都是被「以言入罪」。劉曉波因被指起草《零八憲章》,在網上發表文章「攻擊黨」,「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判刑11年;維權律師王全璋因向境外發布調查報告,「攻擊我國法治及人權狀况,詆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在互聯網「歪曲事實,惡意炒作,抹黑司法機關」、組織訪民示威抗議,對抗國家政權機關而罪成,判囚4年半;調查四川地震豆腐渣工程的譚作人,因發表六四《廣場日記》,「大肆歪曲、污衊、詆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法對『六四事件』的處置,煽動境內外民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立、對抗」,另外又發電郵給前學運領袖王丹,建議用捐血方式紀念六四,並接受境外傳媒採訪,「發表了大量嚴重詆毁黨和政府形象的言論」,被判有期徒刑5年。

去年《逃犯條例(修訂)》,《大公報》、《文匯報》(2019年5月23日)引述權威人士解讀指,「香港居民在香港觸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如果香港法律也認為是犯罪的,一般由香港司法機關適用香港法律處理」。那麼,這是否暗示,非一般情况,可由內地機關適用內地法律處理?

必須注意的是,大陸和香港的國家政權,都是同一個中共的政權。2018年11月,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北京接見港澳各界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訪問團時,首次提到港人要「維護國家政治體制」。

《中國憲法》第1條訂明:「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年實施)第2條,定義了中國的政權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首要考慮,高於主權和領土完整: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換言之,政權安全即黨的安全,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容易動輒得咎。今後,香港人批評中共,反共,支聯會喊「結束一黨專政」,人們質疑習近平連任、黨國體制,將面對新的風險。此外,特區政府的政權,亦可能在此法之列。

(3)法律追溯力

北京制法的目的,是要反制、防範、制止、懲治任何危害國安的活動,故此,此法有否追溯期,以牽制、打擊有關人士,值得關注。

(4)外國和境外利益

港區國安法有打擊外國和境外干預的措施。大家回顧《逃犯條例(修訂)》,針對外國或境外勢力,有「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國外針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而身在香港的」打擊措施(大公報、文匯報同引權威人士解讀,2019年5月23日;要符合雙重犯罪和特區把關原則)。

為了切實反制外國和境外勢力,有關人士抵港或在港轉機亦有可能被此法「手臂伸延」,各界不能不察。

(5)一法代三法?

根據人大副委員長王晨的說明、大量港澳智囊有關國安立法的論文,北京認為特區自行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有被長期擱置的風險,或基本上無可能。再加上去年《逃犯條例(修訂)》的挫敗,相信北京今次為香港制法,大有「一法代三法」的可能,即精神或囊括港區國安法+基本法第23條+《逃犯條例(修訂)》。

北京此部署的目的,是希望法律武器一步到位,一勞永逸,全面震懾。由於京官指特區政府「靠不住」(《明報》5月22日報道),因此,北京會令此法、用權「靠得住」,自己操刀和鬥爭,各界要觀察它會否包羅萬有。

(6)國安前線作戰指揮部

《草案》列明,有關國安執行機制,中央國安機關根據需要,會在港設立機關,依法履行維護國安的相關職責。中央國安委為最高的中央國安機關,組成部門包括國安部、公安部和解放軍的聯合參謀部(負責情報、作戰)。以往沒有國安執行機制和港版國安法,強力部門已被指在港跨境執法,計有銅鑼灣書店案,肖建華案,港商潘維曦案、蘇志一案等,有了新法新制,相信強力部門會更強力勇猛。

未來,國安變相在港設立前線作戰指揮部,他們可能以專政手段(超越法律和制度),實行統籌、指揮、監督、調查、拘捕等對敵鬥爭。由於香港是中國對敵鬥爭的前沿,此臨戰機構的編制務必坐大,中央權力必然不受地方約束,香港警察或進一步「為黨服務」。

一國兩制,休矣。

作者是浸會大學新聞系高級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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