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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從何而起(文:阮穎嫻) (09:00)

這陣子很多人高呼法治已死,同時又有人認為法治未死。每每有關於抗爭的判案,黃色陣營認為判得太重,認為法官偏頗;藍色陣營認為判得太輕,結論也是法官偏頗。楊岳橋多年前說的「若果有人想搞佢(司法系統),over my dead body!」深入民心,引起廣泛討論,還有市民在農曆新年時請楊岳橋即席揮毫「有險可守」的揮春。戴耀廷則疾呼「法治已成喪屍」。

所謂司法獨立,是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關的干預。講到司法獨立,當然要提及倡議「三權分立」的哲學家孟德斯鳩,他讚揚18世紀的英國是歐洲最自由、最先進的國家。他特別強調了英國憲法體系的結構特徵:三權分立的政府。政府必須設立內部政治限制,政府各部分成競爭關係,才可保障公民自由。

司法獨立長路漫漫

司法獨立得來不易。中世紀歐洲行君主制時,有君王會弄個獨立的司法系統來制衡自己,簡直是天方夜譚,有個包青天肯聽蟻民申冤已是萬幸,但從來都沒聽過包青天可以懲罰皇帝。

12至13世紀英格蘭的法律制度主要受宗教和習慣法管轄。當時「審判」謀殺嫌疑犯的方式,是在他的腿纏上石頭然後扔進河中,可以漂浮就是無辜的。然而,在隨後的兩個世紀中,司法程序漸成雛形,慢慢取代了舊有的「審判」方式,並延續至現代。

12世紀前法官都是由君主控制的「王室法官」(royal judge),在亨利二世的領導下才發展了相對獨立於政權的陪審團制度。Pollock定義陪審團為「由公職人員召集比鄰在宣誓下就某個問題提供真實答案」。儘管對於陪審團是否12世紀的新產物有爭辯,但毫無疑問,陪審團在當時成為了英格蘭法律的主要工具。陪審團最初(大致追溯到1150至1160年代)是由當地著名人士組成的機構。巡迴法官非本地人,不熟知各地資訊;陪審團就負責告知在地事實,協助王室法官審判。例如,某幅地何時開始被哪家人佔有或擁有,那是當地人才知道的事。在最初的這個設定裏,陪審團負責提供事實陳述,而實際上不控制案件的結果。雖然陪審團的公共性無疑使法官難以完全無視,但起初陪審團是一種收集信息的有效手段,而不是對王室特權的一種制衡。

獨裁君主不會無端自我制約

實際上,在12世紀和13世紀初,英格蘭國王從沒有將最終控制權交給陪審團。亨利二世和約翰國王本能地覺得法院判決應有利於國王的朋友和政府官員,而不是有益於那些不受歡迎或他們不信任的人。某些約翰國王的皇家令狀假設其可以凌駕於法庭慣例和程序;而如有需要,亦可以推翻當地陪審團的判決。

「未經陪審團同意,法官不能定罪」是之後才演變出來的。在《大憲章》(Magna Carta)裏,約翰國王為了王室收入及和平,與貴族達成協議,同意他和他的臣民受法治管轄:「任何人未經同輩的審判都不得被判刑」(第39章)。在這一點上,毫無疑問,國王接受陪審團作為對王室法官和王室權力的制衡。1215年以後,陪審團的影響力普遍增強。

隨後幾個世紀,儘管英格蘭的法官繼續為國王服務,陪審團仍然制衡着王室的權力。有了陪審團負責尋找事實,法官的作用僅限於維持法庭秩序,擬定陪審團必須回答的問題,並確保基本規則得到遵守,而沒有太多權利去控制陪審團。此外,英式普通法傳統按案例而不是君主的意願,所以相對於實行大陸法國家較為獨立。

要一個本來不受制衡的獨裁政權以司法制衡自己,而不去利用司法來幫助鞏固自己政權,實在太難。為了應對日益獨立的法官和陪審團,15世紀的都鐸王朝建立隸屬於君主的新法院如星室法庭(Star Chamber),並懲罰那些不跟君主意願判決的陪審團。

17世紀的革命才終將司法從王室的控制解放出來。1641年星室法庭被廢除,1701年的Act of Settlement確立了獨立於國王及議會的司法制度。從18世紀開始,司法獨立是英國法律體系中無可爭議的要素。

司法權換稅收和平

以上歷史告訴我們,司法獨立歷經漫長過程。沒有貓不吃魚,也沒有一個獨裁者在任時覺得自己應受制衡,問題是他有沒有能力摧毁對他的制衡,以及願意付出多少代價。

國王當然無任何原因要將司法權下放,但貴族如果強烈想要陪審團制度,並願意為之付出代價,又有方法令這個「交易」可實行,就可以迫使國王交出部分權力,藉以換取地區的和平和稅收。《大憲章》某程度上就是國王與貴族白紙黑字的交易。

陪審團的主要優勢在於反映社區價值標準,而不是國王的價值標準,裁決結果較貼近民情。陪審團與法官不同,法官始終由國王任免,但陪審團受國王影響小。陪審團的不利之處在於,他們很容易受到當地巨頭的影響,這些巨頭可以欺凌或賄賂,意圖影響判決。這可以解釋為什麼英格蘭的陪審團通常由12名當地騎士組成。騎士有武裝,比起手無寸鐵的社會賢達較不易受欺負,影響裁決。

司法制度有險可守?

司法獨立得來不易,法官及陪審團容易受壓,就難以保持司法獨立。中世紀的封建領主為了滿足自己的偏好,或會對法官和陪審團威迫利誘。當時的典籍記載13世紀英格蘭曾經有水手阻止地方法院開庭,沒收皇家大法官的罰款,並阻止皇家令狀和判決的執行。近至1990年代,俄羅斯在經濟轉型中,有商人違法時賄賂法官。有一次,當一名法官判一名有勢力的犯人入獄時,該法官的丈夫被暗殺,隨後該被告人迅速被釋放了。

以上種種,看似很遙遠,但即使沒有暗殺恐嚇,法官及陪審團只要有這樣的擔心,就可能影響判決。本來司法就是一個由人建立的制度,判決都涉及人的因素,硬繃繃的法律條文需要有社會風俗文化道德等背景去解說應用。若有權力者有系統地影響司法界的想法,潛移默化地影響着仲裁者的價值觀,使其向某個方向走,反映在判決裏,成為案例,會直接影響人民在當地擁有的自由、權力、財產及權力分佈的規則。當社會撕裂向兩極走,沒有大多數人認同的中間點,無論是自由派或保守派的判決也難以同時貼近民情的兩極,自然多人批評判決。

獨立的司法系統是經過多年歷史的變故與發展才慢慢成形,要輾碎破壞它,比建立容易。

參考資料:

Glaeser, E. L., & Shleifer, A. (2002). Legal Origins.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17(4), 1193-1229. 

Pollock, F.  & Maitland, F. W.(1898). 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The doctrines of English law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 The University Press.

作者是香港大學經濟及工商管理學院助理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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