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文摘

這不是個法律問題——談中聯辦對泛民議員的批評(文:周容宇) (09:00)

近日,因中聯辦批評泛民議員拖延立法會,有人稱中聯辦違反了《基本法》之規定。進而,有關中聯辦是否屬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並是否受基本法管束的問題,在香港引發了熱議。港府對這個問題表態不斷變化,首先是稱中聯辦受22條約束,但又改口稱中聯辦不是22條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對此事,很多媒體與民眾表示不滿,認為這是港府「跪低」、認為中聯辦「無法無天」、認為香港法制遭踐踏。也有很多朋友向我表達了擔憂,但我認為,若為法制考慮,實在沒有擔憂的必要。因為在法律視角看,根本無事發生。

綜觀目前的爭議,無非在於兩點:中聯辦是否違反了基本法(換言之,是否受基本法約束),以及中聯辦是否屬於基本法22條創設的機構。我們反覆提到基本法這一法律文件,並認為這是一個法律解釋問題,那我們就要先從法律的視角看一下基本法是做什麼的。

批評沒法律拘束力  無法做出「合格干預」

法律的意義是創設權力(Power)與權利(Right)。前者指使他人服從的能力,換言之是為他人創設法律義務的能力;後者指不受不當限制的自由。基本法是在法律的層面規定了中央政府有什麼權力、港府有什麼權力(對港人而言)和權利(對中央政府而言)。基本法規定的中央政府的權力範圍,是港府不享有權利的範圍;同時香港政府的權利範圍,是中央政府的權力不應干預的範圍。法律意義上的干預,是指做出對一件事在香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比如,基本法如果規定港府自行要求人們三餐吃什麼東西,但某日中央政府通過正式行政命令要求港人早餐必須吃麵條,並且要求港府處罰不吃麵條的人,否則將產生不利後果,這便是干預。

可見,法律意義上講,若想違反基本法22條,你要做出合格的「干預」。這合格的基本標準,是這種干預是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為。那麼,中聯辦如何「干預」了香港的自治呢?據報道,中聯辦批評了泛民議員。這種批評是不是合格的干預?那就要看這批評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試問,這批評拘束了誰?換言之,這批評對誰創設了做什麼的法律義務?對這種法律義務的違反會產生什麼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目前來看,這些問題都沒有答案,因為尚未看到任何法律文件(不論香港層面還是中央政府層面)賦予中聯辦這種權力。這種權力的缺失,意味着中聯辦的批評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也就根本無法做出對香港合格的「干預」。更進一步說,中聯辦在這件事上甚至沒有違反基本法的能力。

沒法律文件賦予中聯辦對港府權力

就第二件事而言,即中聯辦是否屬於基本法22條創設的機構,在各位看到前面的論述後,相信會更容易得到答案。基本法是圍繞着中央和港府的權力分配而起草生效的法律文件,對它的理解自然不能離開「權力」這個核心問題。22條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應當指具有一定法定權力的機構,否則根本毋須通過基本法去規定——因為如果沒有權力問題在其中,就根本不涉及中央和港府的權力分配問題。中聯辦是一個具有聯絡職能的組織,並沒有哪份法律文件賦予了它對港府的權力。因此而看,中聯辦的設立並非是基本法想要關注的問題,也就沒有必要堅持說中聯辦應該屬於22條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這樣看來,最近發生的問題其實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基本法問題——沒人使用了任何權力,也沒人行使了任何權利,更沒人創設了任何義務。從法律視角看,根本無事發生,此事也與法制無關。我並不是說民眾和媒體對於本次事件的關注是無意義的。中聯辦發聲所產生的政治壓力不容小覷。但若談到壓力問題,就要移步到政治學教室,而非法學教室去討論了。

作者是法律專業人士

相關字詞﹕編輯推介 文摘

上 / 下一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