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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正義保護市民 乃法律存在之故(文:鄭立) (09:00)

最近行政機關權力失控,公職人員違規的事情無日無之,但是少有人被檢控;而且隨着市民對於法治的認識增加,開始發覺《基本法》不是憲法而只是「憲制文件」,還有釋法權這種重大缺陷,市民已難以信任香港的所謂「法治」。

面對這樣的情况,聲稱香港是法治社會的法律界,自然受到各方質疑。對於這些質疑,他們的態度卻未免是掩耳盜鈴。比方說面對公職人員違規肆虐,卻少有人被控告的問題,多過一個法律業者只是表示檢控誰並不是法庭的責任,就完全置身事外,這些人卻同時自詡在守護法治,有種荒謬的諷刺感,說得自己只是一個照本宣科執行制度的法律機器,完全跟維持正義無關一樣。

連曾於香港大學教法律的學者戴耀廷先生,或者是黃之鋒先生,這些長期都維護他們的人,都看不過眼明確表達「法治已死」時,業者們的反應令人失望。古人尚且知道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而今天的香港,有多少有志之士,揮灑自己的熱血,耗盡自己的家財就是為了保護我的家鄉。卻有一群人,堅持自己無制度上的權力,就沒有責任,就需要被體諒。那麼,現在為香港而戰的市民們,難道又有什麼制度上的權力去做些什麼事?

香港的制度沒給予他們權力,但他們卻願意肩負起拯救家邦的義務,如果大家的反應都像某些法律界從業員一樣,一句制度沒給我權力,就置身事外,香港就只會衰敗滅亡。如果一個人只是執行自己體制所給予的權力,他就算位高權重,也只是一個機器的零件,一個制度的奴僕,在這個連中學生也願意為香港拚上性命的時代,他們卻熱中於談論自己為何沒有責任,請問如何贏取市民的尊重?

香港人長久以來把法治當神仙拜,但為何要法治?我們之所以覺得法治是好事,是因為法治使一個社會上最大的暴力團體,也就是政府,受到法律所規制;使公權力者不能濫權,不能濫捕,不能濫用行政程序,不能收市民的稅金去殘害市民。

法治社會之所以可貴,是因為市民即使涉法律風波,與政府有衝突,也可以保障自己不會無辜受害,不會被公權力滋擾,正義才是法律的真正目的,執行制度只是手段,業界並不止是執行制度的工具,業界有維持正義與保護市民不受公權力侵害的責任。如果提也不提,也不覺得是自己的責任,請記着法治本身只是一個概念,只因維持正義與保護弱小而神聖,不能本末倒置。

香港社會多年來對法律界予以尊重與期望,若在市民水深火熱、活於恐懼、期望受到保障與有人維護正義之時,業者們的反應就是貴客自理,業者們只是收錢辦事如同清潔工人的話,那最終受到市民的鄙視,也是理所當然的結果。

作者是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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