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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評法庭裁決 實在難以理解(文:郭榮鏗) (09:00)

法官退休後回復普通市民身分,自然享有與生俱來並受到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和表達權利——這個當然包括可以就案件提出觀點,甚至批評。惟過往幾乎不曾聽聞有退休法官就仍然在司法程序的案件發表意見,近日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在公開場合和傳媒,就正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議中的《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多次對原訟庭的裁決口誅筆伐,可謂十分罕見。

除現任法官外,任何人都可以評論已經審結或正在審議的案件,唯一的底線,就是必須基於事實和正確的法律知識,以及不會被認為有意圖影響法官裁決,或對法官人身攻擊。可惜的是,烈顯倫法官早前在本報題為〈緊急條例覆核案 原審裁決對港是災難〉(1月8日)一文,卻是一個錯誤示範和不良榜樣。

烈顯倫應知裁決必須參考案例

首先,他認為法庭「過分聽從」大律師「論點」,忽略真正的事項。原因是原訟庭的判辭超過100頁,充斥來自美國、加拿大、歐洲、南非、英國和澳洲的案例,律師也幾乎看不懂,普通人根本難以理解。此外,他認為法官和資深大律師聯手,審視與《基本法》正確解釋無關的海外案例。

他作為一位在普通法地區審案多年的法官,理應知道參考案例是法官裁決時必須做的事情。基本法第84條也訂明,香港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相信烈顯倫法官從前在審理案件時,都必定要考慮律師提出的案例,並參考其他案例,方能作出裁決。至於如何援引、闡析、理解和應用案例,屬法律專業的知識和技能,普通人難以理解,正常不過,何故會被批評是「過分聽從」大律師「論點」的錯誤?

更重要的是,烈顯倫法官在文中只質疑法官審視「與基本法正確解釋無關的海外案例」,卻未就此解說和分析,實屬沒有理據的批評。其實若然法官接納了與案情無關的案例來判案,上訴時與訟人自然會提出此點作為上訴理據,讓審理上訴的法官考慮。烈顯倫法官現在無的放矢,不知居心何在。

其次,他認為經歷了7個月動盪後,沒有一個人就嚴重罪行被定罪,是徹底背棄了法治。然而即使是普通市民,都知道影響案件處理進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即使被控同一罪行,都會基於案情及司法程序的差異等原因,而有不同的審訊進度。一宗罪行不算嚴重的案件,或許也要經年累月才能審結。烈顯倫法官審案多年,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常見情况。單以案件的審理時間,來斷言法官徹底背棄了法治,實在是無理批評,也近乎抹黑。

「教唆論」是對法官人身攻擊

其三,他認為案件的裁決,是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法官的職責,是按法律判案,絕不會以協助與訟的其中一方達到其目的為考慮,更遑論是教唆。烈顯倫法官如此評論法官裁決的動機,是對法官的人身攻擊。

事實上,是否佩戴口罩,既是市民的自由和權利,更是預防疾病傳播的重要方法——尤其現在武漢肺炎肆虐的情况下。將是否容許佩戴口罩,簡單地界定為會否影響特區政府管治權威和執法人員執法需要,無疑是只關心政府和警察的權力,漠視市民生命安全的公眾利益。

相信法官不會受任何壓力影響

筆者相信法官在審理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件時,絕對不會受到任何壓力——包括來自退休法官的言論影響,會以獨立的態度和法律的專業來作出裁決。烈顯倫法官的言論,既超越了案件本身,至批評法官本人,亦基於有謬誤的論據。這樣或許會誤導公眾對法官產生錯誤的觀感,也肯定會損害了他自己作為終審法院前法官的聲譽。

作者是立法會(法律界)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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