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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融前董事長賴小民受賄17億判死刑 (17:24)

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今日(5日)就中國華融前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作出宣判。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同時判決,追繳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案情指出,2008年至2018年期間,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原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原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間接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逾17.88億元;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約2513萬元。此外,賴小民在已婚情況下,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法院認為,賴小民受賄金額特別巨大,在22宗受賄事件中,有3宗金額達到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宗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亦有主動索取賄賂等從重處罰行為,罪行嚴重,不足以從寬處罰,依法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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