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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鹽城化工廠「3.21」爆炸案一審宣判   53被告最重判監20年 (18:35)

江蘇鹽城市中級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法院,今日(11月30日)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去年「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刑事案一審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判刑。主犯天嘉宜公司原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最重的20年監禁。

去年3月21日下午,鹽城市響水縣化工園區內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違法儲存的硝化廢料自燃引發大爆炸,造成78人死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逾19億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無視長期違法違規儲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管理混亂,為事故發生主因;另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機構弄虛作假,部分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為,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公職人員均應承擔相應刑責。

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等,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各被告被判處監禁3年3個月至20年不等。宣判後,張勤岳等絕大部分被告當庭認罪,表示不上訴。

(江蘇廣電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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