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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處理「碰瓷」指導意見 視案情可控詐騙勒索搶劫等罪 (22:27)

內地不時傳出有人「碰瓷」製造意外、意圖敲詐賠償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14日)在網站發布《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指出視乎個別案件的案情,可以詐騙、勒索、搶劫等罪定罪處罰。

《指導意見》部分內容:

.碰瓷者若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相關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者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碰瓷者揑造人身、財產權益受侵害,虛構民事糾紛,提出民事訴訟,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若同時構成其他犯罪,按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碰瓷者以推撞、圍困、滋擾、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暴力行為,或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並利用事主違規行為要脅,或要脅揭露事主私隱或扮言傷害事主及其親屬,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碰瓷者當場劫取他人財物,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趁人不備竊取財物者則以盜竊搶奪罪處罰

.碰瓷者故意破壞他人財物,以故意毁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碰瓷者駕車攔截、衝撞其他車,造成重大事故令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為碰瓷而殺人、致人重傷者,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串謀碰瓷的主犯須對其參與或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從犯可從輕或免除處罰

.碰瓷者若未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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