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今日(22日)對北京市華遠集團前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宣判,判處18年監禁,並判罰人民幣420萬元。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受賄及挪用公款共1.12億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餘元。
法院指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他自願如實供述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
現年69歲的任志強,以敢於公開批評時局著稱,有「任大炮」之稱,曾多次公開批評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北京市西城區紀委區監委今年7月宣布,立案審查調查任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開除黨籍以作處分,之後他被控多宗刑事罪,9月11日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