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警組織前主席、中國公安部前副部長孟宏偉受賄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21日)一審宣判,判處孟宏偉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並罰款200萬元(人民幣,下同)。孟宏偉表示服從判決,不會上訴。
法院經審理指出,2005年至2017年,孟宏偉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牟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及地位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1446多萬元。法院認為孟宏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
2018年10月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消息稱,中國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涉嫌違法,正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孟宏偉當時還擔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被查消息公布後,國際刑警組織表示,已收到孟宏偉的辭呈。2019年3月,孟宏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後孟宏偉被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隨後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