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蘋果日報》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日(24日)踏入第91日審訊。針對《蘋果》的控罪,辯方中段陳辭時爭議本案不涉串謀犯罪,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協定發布刊物等,並非違法協議,法例實施後被告原先的協議變得不可履行;即使被告在立法後主張違法行為,應視為新協議,但控方未能證明黎智英立法後繼續尋求制裁,黎在節目、訪問和文章的觀點只是他的評論,形容有關討論在茶餐廳也會發生。
控方上月舉證完畢,法庭押後至今天讓辯方中段陳辭,申請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對於控方形容《蘋果》為黎智英的政治平台,辯方形容說法「奇怪」,指《蘋果》是一份報紙,報紙有不同光譜,所有作供的高層均同意傳媒是第四權,發揮監察政府和告知公眾的角色。辯方指他們不是主張新聞自由是「絕招」(trump card),它受《基本法》保障,法庭應緊記傳媒角色。
辯方續指,串謀罪大多依賴非直接證據,控方需證明被告有協議有違法行為或透過非法手段達致合法目的,認為兩個情况均不適用於本案。辯方主張構成串謀需有非法元素,否則只是純粹的協議,黎的確有協定與不同機構合作、發布某些刊物,但隨之而生效的國安法使這些協議變得不可履行(frustrated)。
法官李運騰表示不太理解辯方的觀點,質疑某人原先希望取得的目的不再適用,才會使一項協議作廢,惟即使國安法生效仍可尋求外國制裁。辯方引述控方認為案發前黎已有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無退出,而辯方的立場是國安法後被告不再同意該協議,協議基礎已改變;即使有繼續主張違法行為,應視為新的協議,但黎無達成新協議要繼續違法行為。
下午開庭後,黎智英一直閉目養神。代表控方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辭,指黎的協議在國安法實施之前已確立,並在立法後繼續實行,加上本案有直接證據支持黎所面對的3項控罪,例如黎在國安法後發布的直播頻道內容及Twitter帖文等。法官李運騰詢問,若黎在國安法後改變立場,他是否仍是串謀協議的一分子,周指有控方證人供稱黎在立法前後均沒有改變,《蘋果》編採、IPAC及重光團隊的活動一切如舊,並指示親屬繼續協議或相關行為,例如黎分別向陳梓華、張劍虹及陳沛敏表示要繼續行事。3名法官聽罷陳辭後,押後案件至明日,屆時將就控罪是否有表證成立作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