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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有本港公司遭內地人搶先註冊商標 律師:中港交流頻繁 港企應盡快內地註冊商標 (13:25)

有本港公司近日在社交媒體透露,其商標早前遭一名內地人在內地「搶先」註冊。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時建議,香港與內地僅一河之隔,極多商業交流,香港商家即使短期內無意在內地發展,亦應積極考慮在業務上軌道後,盡快諮詢內地的知識產權律師並考慮註冊商標,以免被搶先註冊而需負上提出異議的舉證責任。

該本港公司表示,由於已進入法庭程序,不便受訪。事實上,類似事件不止在香港發生,出產日本京都「宇治抹茶」的老字號「丸久小山園」,其社長小山元早前受訪,不滿內地出產一些設計及包裝均與其「宇治抹茶」非常相似的產品,混淆消費者,或損品牌多年來建立的信譽與形象,無奈由於小山元沒有在中國註冊有關商標,未能向對方採取法律行動。

陳柏豪表示,消費者及客戶往往信任熟悉的品牌,從而決定其消費偏好,保護商標的法律對企業至為重要。全世界主流國家及地區均有為保護商標立法,中國內地與香港亦不例外;不過,在中國營商較為人詬病的,其中之一是被所謂「惡意」註冊商標,或以極度相似的名稱及圖案註冊商標。經典例子是運動品牌New Balance被內地的New Barlun仿冒,纏訟多年後,New Balance才獲內地法院裁決終極勝訴。

陳柏豪續稱,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標條例》下,在香港未註冊的「馳名商標 」(well-known trade mark),即公眾熟知的商標,是「先到先得」的註冊商標機制下的例外情況;知識產權署或法庭在裁定未註冊商標是否「馳名」時,會考慮一系列因素,例如香港公眾對該商標的認識或承認程度;使用歷時多久、使用的範圍及地域範圍等。

陳柏豪稱,內地法例亦有保障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指出,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相關法例亦指出,不相同或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若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不能予以註冊並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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