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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搭港鐵被指「衝閘」 乘客欲提爭議應如何處理? 一文看律師建議 (10:58)

社交媒體近日有不少討論關於市民乘搭港鐵時,被職員指「衝閘」未有支付車資而被罰款。有人就「衝閘」提出爭議並拒交罰款,甚至與職員發生爭拗。無論誰是誰非,市民遇上這類情況時,應如何處理較合適又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解答相關疑問,他認為港鐵屬大型運輸系統,賦予職員權力維持秩序乃有需要,然而有權力的同時亦有責任,任何獲授權的人也應該受嚴格訓練,熟悉權力的限制,以及乘客的權利,並具有排解糾紛的溝通技巧。

乘客若認為自己沒犯錯,職員又拒絕接納解釋,可自行離開現場嗎?

答:乘客可先嘗試禮貌地向港鐵職員解釋,澄清事件屬誤會,然而假如港鐵職員拒絕接納解釋,乘客仍然有責任提供姓名及地址等資料。

如果乘客強行離開現場,職員可使用合理武力扣留乘客,但當有職員受傷,乘客亦有可能另外被警方檢控普通襲擊等罪行,因此建議乘客務必配合港鐵職員的要求。若有不服之處,留待日後發信給港鐵理論,或投訴相關職員,以及在法庭抗辯討回公道。

但假若乘客被港鐵職員扣留時,認為港鐵職員本身沒有合理懷疑,或被港鐵職員以不合理的武力制服而受傷,這可能構成民事上的非法禁錮或疏忽,可考慮循民事途徑向港鐵展開索償。

乘客當下應如何處理?

答:一般而言,按港鐵慣常做法,若被指「衝閘」的乘客願意簽署文件同意繳交定額罰款,港鐵不會發出傳票作出檢控,亦毋須上法庭。

若乘客考慮過後決定不簽署上述文件,港鐵將正式發出傳票,展開法律程序。乘客可選擇自行或委聘律師處理。

乘客可要求港鐵提供所有控方證據,包括閉路電視片段等。如果港鐵提供的證據不充分,亦可發信給港鐵要求撤回傳票,如不被接納,可在法庭進行不認罪答辯,開庭審訊。乘客可在法庭盤問相關職員,亦可自行向法庭解釋事發經過,呈上相關證據,以及傳召辯方證人等支持自己的說法。如法庭認為港鐵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基礎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則必須判處無罪釋放。

港鐵職員是否有權向乘客索取個人資料?

答:根據《香港鐵路附例》第42條,在港鐵職員合理地懷疑乘客干犯條例內的罪行時,乘客有責任提供姓名地址及電話,否則屬於違法;乘客若拒絕提供姓名地址等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不過,若港鐵職員並非合理地懷疑乘客干犯條例下的罪行,理論上乘客可以不配合提供資料。

乘客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是否代表職員當初懷疑乘客「衝閘」是不合理?

答:不是。即使乘客最終罪名不成立,亦不代表職員當初的懷疑不合理,因此若乘客拒絕配合職員調查,有可能令自己觸犯《香港鐵路附例》42條的罪行,風險很大。

在什麼情況下,港鐵(控方)有可能撤回傳票或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

答:控方提出不提證供起訴,常見有兩類情況:

第一類是不提證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簡稱ONE)自簽守行為(bindover)。在這情況下,被告需要承認控方案情,以換取控方給予一次機會撤回控罪,但法庭會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從而毋須留有法庭定罪紀錄。

第二類是只進行不提證供起訴(straight ONE),被告毋須同意控方案情,亦毋須守行為。這情況下,代表控方知道自己證據不足,直接終止檢控。一般而言,控方需要賠償辯方的訟費即律師費,但一般由法庭為訟費作評定,通常賠償不足律師費全額。

乘客可以一直拒收傳票,由港鐵單方面繼續進行法律程序嗎?

答:這並非合適做法,因為當港鐵發出傳票後,如多次嘗試派送,最終仍然未能派送給乘客,港鐵可向法庭申請拘捕令,乘客出入境時有可能直接被入境處截停及扣押,直接帶到法庭應訊。

文:謝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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