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有操普通話的女子疑在香港闖入陌生人的婚宴,她被指在沒有支付「人情」下享用婚宴的食物,並拍下碟上的菜式,以及一對新人在婚禮上情況,再上傳到社交平台抖音。涉事婚禮的新娘事後接受網媒Channel C訪問,稱與新郎均不認識該名女子。事件惹來網民熱論,認為該女子犯下偷竊罪。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時表示,若事件屬實,該女子或涉及以欺騙手段或不誠實意圖取得服務罪。
根據上述媒體報道的情況,涉事女子有否觸犯本港法例?
答:陳柏豪指出,涉事婚禮宴會餐飲服務由餐廳提供,費用由新人支付,並只提供予獲邀請的賓客享用,故非賓客人士,沒有權利享用;若非賓客人士明知自己沒有權利享用,依然假裝是賓客並享用相關服務,可以被控以欺騙手段或不誠實意圖取得服務罪。
根據本港法例《盜竊罪條例》第18A條,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以不誠實手段取得服務,即屬違法。這項罪行涉及一個人沒有意圖付款,並作出一些行為,誘使其他人給予利益,或者明知將會獲得利益,而導致或容許某人作出一些行為。
若餐廳或新人沒有實際損失,可以成為不能提告的理由?
答:不是,即使餐廳或新人沒有實際損失,仍可以提控,這亦不能用作抗辯的理由。
有網民指稱該女子可被控盜竊,是否有可能?
答:構成盜竊罪需要實際挪佔了別人的財物,若在現場享用的話,不能構成盜竊罪;但如果「打包」取走宴會食物,則可以構成盜竊罪。
然而若涉案女子假裝是獲邀請的賓客,則是欺騙手段,直至取得宴會餐飲服務,因此「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更為合適。
另外,一般若涉及「吃霸王餐」,可控以另一罪行「不付款而離去」(making off without payment),但在以上婚宴的情況,獲邀請的賓客其實沒有責任向餐廳付款,故今次事件未必適用。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答: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案件的嚴重性視乎案情,例如犯案手法涉及預謀,以及組織程度,如果只是偶發性一時貪玩,嚴重性較低;但若事先計劃周詳且有同黨,因貪心藉此行為獲得豐盛的免費晚餐,甚至不只一次以同樣手法犯案,嚴重性則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