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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毋須答辯」擬修例設上訴機制 源於兩法官犯錯 一文看清相關爭議 (15:50)

大家不時會聽到法庭案件「表證成立」,原來與近日律政司要求修例的「毋須答辯」法律程序有關。律政司去年就3宗均被高院原訟庭法官裁定「毋須答辯」的販毒案件,向上訴庭尋求釐清法律觀點,上訴庭後來指出兩名原訟庭法官犯錯,造成嚴重司法不公,又認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毋須答辯」程序應設上訴機制,以免控方無法就法官的錯誤決定上訴,令被告逍遙法外。究竟「毋須答辯」是什麼?背後的理念是什麼?為何要修例?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等法律界人士,整理後解答相關疑問。[相關報道:「毋須答辯」擬准控方上訴 ]

「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是什麼?

:這是刑事審訊中的一個法律程序。在本港的刑事審訊中,控方會先作開案陳辭,然後提出證據,主控官會逐一傳召控方證人作供;每一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如有需要,他們可能會再被主控官覆問。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控方便舉證完畢。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當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如沒有遭被告推翻其可信性,並足以令被告入罪,便是表面證據成立。若法官考慮後認為表面證據不成立(no prima facie case),便會裁定被告毋須答辯,並且無罪可當庭釋放。

「毋須答辯」程序只會在高院原訟庭發生?

:因表證不成立而毋須答辯的程序,在各級處理審訊的法院也適用,包括裁判法院、區域法院、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過,由於在高院原訟庭審理的刑事案均有陪審團,若果法官裁定被告「毋須答辯」後,即使陪審團已連日聽取了控方案情及控方證人作供,在程序上,法官仍需要引導陪審團向被告作出罪名不成立的裁決,而陪審團的工作亦隨着被告當庭釋放而告一段落。

為何上訴庭指高院原訟庭法官裁定被告毋須答辯,是僭越陪審團?

詳見:高院兩官審毒案 上訴庭裁司法不公 4人表證不成立獲釋離港 判辭指主審僭越陪審團功能(2022年10月29日)

去年6月,律政司向上訴庭尋求釐清法律觀點,至10月底上訴庭頒下決定,認為高院原訟庭兩名法官金貝理及麥偉德,錯誤地在毋須答辯的程序中「放生」被告,並指出金貝理更有僭越陪審團工作之嫌,因為控方證據根本十分充足,但金貝理採納被告陷入騙局的抗辯理由。

而另一宗同由金貝里審理的案件中,她裁定被告毋須答辯、當庭獲釋後,有陪審員就此決定向她查詢因由。上訴庭認為,陪審團看來不滿金貝理判決,反映陪審團態度一絲不苟,但另一方面,顯示陪審團對於法官的指示感到擔憂,情况令人遺憾。

在刑事審訊中,法官擔任監督角色並就「法律問題」作出裁決,陪審團則就「事實問題」作出裁決。若法官正確地引用法律原則裁定表證不成立,而被告毋需答辯的話,就不會僭越陪審團的工作。

值得留意的是,金貝理較早前通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將於2023年8月提早退休。

詳見:高院法官金貝理提早退休 上級法院數次批犯錯 包括「僭越陪審團功能」2022年11月17日

為何要有「毋須答辯」的程序?

:這程序的用意,是在於在刑事案件中,控方有十足的舉證責任,而辯方毋須證明自己清白。假如控方提出的證據脆弱不堪,法庭可立即判決被告無罪,而毋須考慮辯方可能提出的證據。

法官以什麼準則裁定被告「毋須答辯」?

:根據香港仍然跟從的英國案例R v Galbraith的原則,法官需要考慮的是,如控方所提出的證據有根本弱點、模糊或自相矛盾,而即使「推至最高點」(taken at its highest),一個妥當地受指引的陪審團也不能將被告定罪的話,則為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無罪獲釋。反之表證成立的話,案件會進入辯方案情階段,被告可考慮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若案件在高院進行,最終由陪審團作出裁決。

修例建議相關法律團體的立場可參考「毋須答辯」擬准控方上訴 兩律師會認同修例 不同意敗訴付訟費(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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