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歌手梅艷芳胞兄梅啟明自稱為「梅艷芳」名字註冊商標,民事控告電影《梅艷芳》的電影公司安樂影片侵犯商標,高院早前剔除梅啟明申索。「侵權」事件亦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發生,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協助讀者理解何謂侵權。
問:什麼是侵權?日常生活中什麼情況可能被視作侵權?
答:侵權其中一種是侵犯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常見例子有侵犯版權(Copyrights)及侵犯商標(Trademarks)等。
侵犯版權即複製別人創作的文字、影片或音樂創作等。
.傳統例子:影印教科書、一份報章抄襲另一報章的文章等
.網絡時代例子:將別人製作的影片複製並發布在網絡平台,例如一些所謂「Backup(留底)」頻道
問:什麼是商標?有什麼情況是侵犯商標?
答:商標即:
.有助消費者辨識的商號或品牌的名稱及圖案等,其中可包括個人姓名
.可於知識產權署註冊
.根據《商標條例》,商標一經註冊,他人不可以隨意使用相關商標,否則可負上法律責任;即使未註冊,若商標已經有商譽(good will),而有人涉假冒相關商標出售商品或服務等,亦可提出普通法下的民事訴訟。
常見的侵犯商標例子:出售冒牌手袋、冒牌玩具及冒牌手表等
問:侵犯商標有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答:民事責任:商標擁有人可向侵權者進行民事索償,要求賠償損失,或要求侵權者交出利用侵權商標所賺取的利潤,以及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侵犯者繼續出售冒牌產品等。
刑事責任: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售賣冒牌物品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若商標擁有人發現有人出售侵犯自己商標的貨品,可向海關報案及提交證據,由海關向侵權者執法。
問:若「侵權者」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侵犯商標,是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答:若侵權者真誠地不知道及無理由相信自己行為侵犯版權或商標(例如他知道侵權是不法行為,但不知道正在影印的文件受版權保護),或毋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但若侵權者單純以「不知道侵犯版權是不法行為」作抗辯理由,仍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
問:市民如何避免侵權?
答:創作者應注意創作素材如文字及圖片是否完全屬原創;如不是,應先取得版權擁有人同意,才使用相關素材。
問:沒有申請註冊商標或版權,或無法確認商標或版權擁有人的作品,是否仍受法律保護?
答:根據《版權條例》,創作者只需發布了原創作品,例如一篇文章或一張照片,便自動擁有該作品的版權,毋須另行註冊。無法確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則涉及灰色地帶,雖然創作者依然擁有相關版權,但侵權者可以不知情為抗辯理由,從而有可能免除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