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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梅啟明控電影《梅艷芳》侵權案 律師解答案中「商譽」爭議 (14:33)

已故歌手梅艷芳胞兄梅啟明自稱為「梅艷芳」名字註冊商標,民事控告電影《梅艷芳》的電影公司安樂影片侵犯商標,高院早前剔除梅啟明申索。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解答就本案引申的法律疑團。 

問:法官陸啟康在案中提到,本案帶出一個「有趣」的地方,就是梅啟明是否真正擁有「梅艷芳」的商譽(goodwill)。商譽是什麼?

答:商譽是無形的資產,是能讓消費者辨識的品牌,即使相關品牌未註冊成商標,如遭他人假冒,商譽擁有人依然可以根據普通法提出假冒訴訟(passing off)。

問:怎樣才算擁有商譽?

答:商譽是否在法律上存在,需要由法庭考慮多種因素,去裁定相關公司或商人有否在市場確立品牌的商譽。英國與香港在商譽有關的法律相近,以早前香港NOW TV起訴英國當地一家電視商推出「NOW」頻道涉及侵權一案為例,英國法庭裁定香港NOW TV在英國未享有商譽,因NOW TV在當地市場沒有客戶。

問:梅啟明是否真正擁有「梅艷芳」的商譽?

答:梅艷芳是著名歌手,她的名字的商譽會由本人所擁有;但歌手的商譽能否由親屬繼承,本港法庭暫時未具體處理過相關法律爭議,故法官認為這是一個「有趣」、但暫時毋需處理的法律問題。

問:法庭為何剔除梅啟明的申索?

答:案中被告安樂影片有限公司在案件仍未進入正式審訊前,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法庭申請剔除梅啟明的申索,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裁定由於梅啟明註冊的「梅艷芳」商標屬珠寶類,但這商標並不適用於發布電影,理據不足,故剔除梅啟明的申索。

文:黃可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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