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朗豪坊Kkplus玩具店「天線得得B」大型擺設事件,一度引起連串法律疑問,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CPH Legal的執業律師陳柏豪解答相關疑團,他亦建議若市民遇上類似情形,應先保留證據,例如在現場拍照及拍片,並錄下與職員的對話;事主在諮詢律師意見前,應避免承認責任或作出賠償。如果未能即場諮詢律師,而店家要求事主付款否則拒絕離開,事主可以報警求助,其間可聯絡律師。
問:10歲以下兒童有沒有刑事或民事責任?
答:陳柏豪表示,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3條,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
但兒童依然可以有民事責任。根據1986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年青人年齡在民事法中的法律效力》報告,「民事過失法與契約法不同,在民事過失法中,一般來說不可以未成年為辯護理由,兒童與成年人一樣須負責任」。
不過,牽涉兒童疏忽的民事訴訟,絕大部分原告也不會起訴兒童本身,因為沒有實際好處,兒童名下沒有資產,勝訴也不能獲得賠償;而起訴兒童牽涉較繁複的法律程序,因此民事索償起訴兒童往往徒勞無功。
問:事件中家長當場向店舖作出賠償,有關金額是否有可爭議之處?
答:據網上閉路電視片段,涉事兒童把身體挨向公仔擺設。事件中家長在事後接受訪問時稱,當時或在「被誤導」下向店舖作出賠償。
陳柏豪表示,假設兒童甚至家長承認責任,但亦要看店舖本身有否「共分疏忽」(contributory negligence),例如未有妥善固定擺設;假如店方有共分疏忽,要負上部分責任,若事件訴諸法庭,店方則只可獲得法庭判定賠償中的某個百分比,而不能獲所有賠償。
問:賠償額應如何計算?
答:陳柏豪表示,法庭會參考專家證人(例如估價專家)的證據後釐定相關擺設本身的真實價值。
問:假如店方有為擺設作保護措施,例如有包圍住玩具、或有告示說明「眼看手勿動」,能否免責?
答:陳柏豪稱,要視乎具體情況,保護措施要合理才足夠。例如一個大型擺設,並擺放在人流多的場所,那必須妥善固定,以及妥善圍封;若一碰就跌,即使有告知說明「不要動」,那是不足夠。
周日(22日)Kkplus店內1.8米高的模型被一名小童弄跌,家長即場賠償了約3萬元,事件引起熱議。涉事玩具店母公司凱知樂國際今午(24日)致歉,並稱已向涉事家庭全數退款。
文:謝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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