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黃耀明於2018年,為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站台唱歌,並在表演後下台前說「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黃耀明及區諾軒被廉政公署起訴「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罪,今(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罪撤回,二人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明報電子平台組根據港大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青年社區法網、律政司及律師會資料,為讀者解答有關簽保守行為的疑團。
問:什麼是簽保守行為(bind over)?
答:被要求簽保守行為的人,須透過擔保方式,以某個金額,以自簽或由其他保證人作擔保,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擔保期不超過3年。
問:在什麼情形下,律政司會同意讓被告簽保守行為?
答:一般來說,律政司會考慮以下條件:
.被告在涉案前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
.涉案罪行輕微,如店舖盜竊、刑事毁壞、普通襲擊、公眾地方非法打鬥、管有危險藥物(但僅限小量)
.被告的特殊個人情況(例如年輕、年老、專業人士、有個人健康理由)
.被告將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嚴重程度不相稱
.涉案事主(例如涉及普通襲擊案)同意簽保守行為的安排,給被告一次機會(但事主意願只屬參考性質,而非決定性,因為檢控權在律政司)
一般來說,上述安排需要控辯雙方同意並獲得裁判官批准才可實行。
問:簽保守行為是一種刑罰嗎?是否「放生」被告的做法?
答:簽保守行為不是刑罰,不可稱為「放生」被告,反而是一種預防犯案的措施。對刑事案的被告來說,這個安排的可取之處是,被告技術上沒有被正式定罪,因此沒有留案底;法庭亦可透過此安排,防止被告再干犯類似的罪行,從而維護公義。
問: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是什麼意思?是否等同撤銷控罪?為何已獲撤控仍要簽保行為?
答:「不提證供起訴」來自法律用語「offer no evidence」,簡稱「ONE」,控方不提證供起訴顧名思義,即不會向被告舉證,換言之被告不會被入罪,實際效果與撤銷控罪一樣。
在一些刑事案中,律政司在案件提訊階段,或會因證據不足而突然撤銷被告的控罪(相關報道:兩男女獲撤暴動罪 辯方有新證據),但毋須被告簽保守行為。然而這與黃耀明案簽保守行為、控方所指稱的「撤控」不同,因在黃耀明案中,律政司考慮是否讓黃耀明及區諾軒簽保守行為,並非證據強弱或是否足夠,而是被告有沒有案底、罪行是否輕微等因素。
資料來源:港大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青年社區法網、律政司網頁及律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