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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首宗涉違國安法案唐英傑周三高院受審 一文睇清案件來龍去脈【附連結】 (20:45)

去年7月1日,男子唐英傑涉駕駛疑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撞向正執勤的警務人員。兩日後,警方落案控告他《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另起訴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案件定於明日(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審期預計15天。明報電子平台組整理了有關案件的資料。

問:誰是唐英傑?

答:23歲男子,本港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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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3項控罪告什麼?最高刑罰?

答:控罪一: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20及21條,控罪指稱,被告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罪二: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24條,控罪指稱被告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上述兩罪最高刑罰: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控罪三: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最高可罰款5萬元、監禁7年。

問:雙方會傳召什麼證人?

答:控方透露,預計傳召15名控方證人,包括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以解釋何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辯方則傳召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作專家證人。

控方亦會依賴片段包括被告從東隧到灣仔駕駛電單車的過程,並以被告的出入境紀錄為證據之一,以顯示被告熟悉自2019年6月開始發生的社會事件,以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含義。

問:為何案件沒有陪審團,交由3名法官審理?由哪3名法官審理?

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李運騰曾在判辭指出,雖然過去高院的刑事審訊均以陪審團的方式進行,不過《港區國安法》第46條(《港區國安法》全文)為高院創立了「一種新的刑事審訊模式」,令高院審理國安法案件時可由陪審團或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至於應選擇哪一種審訊模式,則由律政司長自行決定,且毋須在決定前給予被告回應的機會,有關決定亦是強制性的。

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

問:案件未開審前,控辯雙方有哪五大爭議?

答:雙方五大爭議如下:

.唐英傑去年7月1日被捕,他還押逾一個月後,於8月3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立刻獲釋,但申請被拒,兼要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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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求𨤳清控方要證明的罪行元素,以及專家證人證供範圍,經雙方陳辭後,法官裁定

1. 分裂國家罪中,暴力並非必要的控罪元素

2.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會「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

3. 3名法官批准控方專家就「光時」口號的意思、起源和演變等部分證供呈堂,但其餘有關歷史及法例解讀的部分則不予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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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決定根據國安法46條將案交由3名法官理審,而非由陪審團審理,唐英傑不服提司法覆核,但被判敗訴,他不服上訴,再被上訴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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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請加控被告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辯方反對申請,高院以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為由批准控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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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原獲法援署委派各一名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作代表,但辯方一度申請加入一名資深大律師及一名大律師團隊,並免費義務形式(pro bono)代表被告,但遭法援署反對,法官亦質疑辯方的做法不妥。辯方後來撤回申請,但保留另一名早前已參與本案的義務大律師陳碧琪,獲法庭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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