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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Q&A 8日保釋覆核為了見家人?為何是8日? (14:01)

47名民主派因「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有還押的被告表明放棄法例賦予的每8日一次的保釋覆核權利,亦有保留有關權利的被告上庭後,才決定不提出申請,留待下一次保釋覆核。8日保釋覆核究竟是什麼?為何是8日而不是3日或10日?

問:8日保釋覆核是什麼?根據什麼法例?

答: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J條,若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被告仍可再向法官申請保釋。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任何被告在提堂後若被拒絕保釋,便有權每隔8日上庭,要求裁判官重新考慮及覆核其保釋申請,這是法律所規定。

問:為何需要有8日保釋覆核?

答:申請保釋是被告的權利。大律師陸偉雄稱,一般刑事案由提訊至正式審訊期間,每一個階段的證據也會改變,若有關改變對被告人有利,被告便有可能透過保釋覆核,獲准保釋。

根據1989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刑事訴訟的保釋問題》報告書,在案件審訊期間,視乎陸續而來的證據,裁判官可以批准、更改或拒絕保釋。例如原本還押的被告,有可能因控方提出的證據明顯薄弱,以及確有可能無罪獲釋,在重新申請保釋時獲批。相反在審判前獲得保釋的被告,若因控方證據有力而有被判監禁可能,加上若法官認為他棄保潛逃的風險高,便有可能變成還押。

問:為何有被告一開始放棄8日保釋覆核?為何有被告上庭後才表示放棄8日保釋申請、但又說保留8日保釋覆核?

答:陸偉雄表示,若被告得知控方的證據不會有大改變,認為未能成功申請保釋,被告「費事走來走去」,便在案件最初階段放棄8天保釋申請覆核;但亦有被告選擇每8日上庭提出保釋覆核。

但他強調,被告在庭上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不等於完全放棄申請保釋,只是放棄當天庭上8天保釋覆核權利。

有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有被告上庭後才表示放棄申請,可能是當時才透過律師得知控方證據情況,衡量過申請獲批機會不大,故放棄申請,而被告仍可保留下次申請覆核權利。

問:會有被告為了想離開收押所「遊車河」而作8日保釋覆核嗎?

答:有不願名法律界人士表示,按其工作經驗所見,有被告或會將8日保釋覆核當作是「遊車河」、「出嚟吹下風」、「(在庭上)見吓屋企人」的機會。

陸偉雄則指出,以往被告離開收押所到法庭的去程及回程也須接受身體檢查「通櫃」(即人手探肛檢查),以防被告偷運物品外出或返回收押所,若在收押所「又出又入」則會被「通櫃」數次,情況不理想,故有人免得被「通櫃」而不想離開收押所。他稱,現時有X光機可免卻「通櫃」,出入收押所也沒有厭惡性。

問:為何是8日?不是3日或10日?

答:陸偉雄稱,8天的日數是法律所規定,連同周六及周日計算;如每3天提出保釋覆核,證據的改變便不太顯著;每10天提出保釋覆核,還押時間較長或會對被告不公平,8天的日數可取得平衡。

文:何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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