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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A|陪審團商議裁決內容須絕對保密 防輿論壓力 作公正裁決

中年漢涉嫌自女兒12歲起多次強姦女兒,女兒事隔10年後報警,他在高等法院原被控13項強姦罪及1項非禮罪,4女3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後,日前一致裁定被告14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不少網民事後對陪審團裁決感到不解,有律師表示,陪審團商議裁決的內容必須絕對保密。【相關報道:涉13次強姦親女 「全職爸爸」全脫罪

此案結果引起關注,有網民表示「好想知道原因」、「唔知點解判無罪、陪審團無講原因咩?」、是否要「待判案書正式release(發出)先知道詳細(裁斷理由)係點」?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解釋,陪審團商議裁決的內容必須絕對保密、不能公開,法庭亦一律不會為裁決理由撰寫判辭,因為在高院審理的刑事案件,負責事實裁斷的是陪審團、而非法官。本文綜合讀者對有陪審團案件的疑問,由陳柏豪及其他法律界人士解答。

陪審團制度來源

陪審團制度來源,一方面源自中世紀英國,當時法律及社會制度固然未及現代社會完善,所謂「山高皇帝遠」,國王對各地司法管治鞭長莫及,因此地方紳士自行審理領地內的刑事事宜,而國王亦允許他們這樣做,這是陪審團制度的雛形。

後來隨歷史發展,國王與貴族及國民之間發生長期角力,而在貴族以及後來的國民爭取下,近一千年來整體上國王權力逐漸縮小,當中難免有拉鋸及爭持不下,甚至各種鬥爭的時刻。在這歷史背景下,陪審團制度亦被視為國民免受國王及政府壓迫的保障,其中包括了陪審團毋須為裁決解釋的規矩。

哪些案件由陪審團審理?法官有何角色?

答: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是唯一設陪審團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負責審理最嚴重的案件,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是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法官負責處理法律問題,陪審團負責處理事實裁斷(fact-finding),例如所有控辯雙方證人在法庭的供辭是否可信(credible)及可靠(reliable),均屬於事實裁斷問題。

控辯雙方結案陳辭後,法官會向陪審團提供一系列指引,例如在強姦案中,法官會解釋強姦的罪行元素,協助陪審團將法律原則應用於他們裁斷的事實,並達至最終控罪是否成立的裁決。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多會參考司法機構發布的「陪審團指引」。

為何不能公開陪審團商議裁定過程或裁決理由?

答:若公開陪審員商議過程以及裁決理由,難免對同案及將來的陪審員造成壓力。陪審員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不同,若商議過程可被公開,陪審團未必能有效抵受公眾及輿論壓力,不偏不倚地根據法律及證據作出裁決,尤其是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均一律屬於最嚴重、亦有可能最駭人聽聞的罪行。在這些案件中,基於案件性質,公眾可能已對被告極度厭惡,但即使如此,被告仍須得到公平審訊。

此外,這亦關係到上述英國歷史中,國王與貴族及平民之間長達千年的權力鬥爭。正因為陪審團毋須亦被禁止給予裁決理由,這理論上可防止國王向陪審員施壓,例如製造陪審團判錯案的輿論。

法庭會否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撰寫判辭?

答:不會。擔任事實裁斷者的是陪審團,而非法官。在不設陪審團的區域法院,法官同時擔任事實裁斷者,則會為所有刑事案件的裁決理由撰寫判辭。

雖然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但高院陪審團審理的刑事案全是公開聆訊,控方案情、辯方如何抗辯、雙方證人作供和盤問,以及結案陳辭等程序並非保密;在過往同類案件,亦有傳媒報道及引述辯方的結案陳辭等,公眾可從中得知案件的內容。

陪審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後,控方能否提出上訴?

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由於高等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一律屬於公訴案件,律政司雖可在無罪裁決的案件提出上訴,但只能處理法律問題,而非事實裁斷,而且上訴結果亦不會影響無罪裁決的結果,而上訴結果只會約束將來案件。另外,基於普通法一案不能二審原則,控方亦不能就同一罪名再次起訴被告。

文:謝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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