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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演唱會事故|法律Q&A 舞蹈員若屬自僱仍可索償

男團MIRROR紅館演唱會昨晚(28日)發生嚴重意外,有舞蹈員被突然塌下的巨型屏幕壓到受傷,較早前MIRROR成員陳瑞輝(Frankie)亦曾墮台受輕傷。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解答有關追討僱員賠償的法律問題。

問:僱主在事件中有何責任?

答: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僱主有責任促進工作上的安全,包括提供合適的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以及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等。

僱主對僱員提供安全工作地點的責任,是不能轉交他人的(non-delegable);即使僱主聘用了工程承辦商設計及建造工作地點,僱主仍然有責任採取合理措施,檢查工作環境是否安全。

問:若事件中受傷的成員及舞蹈員屬僱員,能否向僱主索償?

答:首先,僱員若因工受傷,無論僱主有否疏忽,受傷僱員亦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病假期間僱主仍然需要支付五分之四薪金、醫療費用,以及支付經勞工處「判傷」評估的喪失工作能力賠償。

另外,受傷的僱員可向僱主以及涉嫌疏忽的工程承辦商同時進行民事索償,追討痛楚及生活便利損失賠償(PSLA,即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ies),收入損失及醫藥費等。

問:舞蹈員若以自僱身分工作,會否在索償上有阻滯?如何決定申索人是否自僱?

答:法庭在衡量申索人是否自僱時,會考慮一系列因素,例如舞蹈員自己對安排的工作時間及方式等有否控制權;工作時的器材由誰提供及擁有;舞蹈員是否需要就自己的舞蹈業務自負盈虧等。若法庭認為沒有僱傭關係,申索人屬自僱,則不能按《僱員補償條例》追討工傷,但舞蹈員依然可以根據普通法,向可能疏忽的承辦商進行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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