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早前要求上訴庭發指引,在刑事審訊中,當法官裁定被告的罪名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上訴庭周二(14日)要求律政司及「法庭之友」提供協助探討有關議題(詳看報道:販毒案裁表證不成立 陪審問官發生何事)。CPH Legal執業律師陳柏豪接受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時指出,當案件牽涉複雜及影響公眾利益的法律議題時,法庭可委任不代表訴訟任何一方的大律師或律師擔任「法庭之友」,中立及公正地協助法庭釐清法律觀點。
「法庭之友」是來自拉丁文「amicus curiae」,英文解作「friend of the court」,中文釋作「法庭之友」。
陳柏豪解釋,「法庭之友」是普通法下的傳統,擔任「法庭之友」的律師或大律師一般屬義務工作,沒有報酬。他稱,由於需要「法庭之友」協助的案件,通常都是公眾關注的案件,若在這些案件擔任「法庭之友」並有效協助法庭,除了有自身的學術挑戰及意義,律師本人也可累積寶貴經驗。一般而言,「法庭之友」會由法庭提出邀請,又或由有志擔任的律師親自向法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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