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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案黃臨福判入教導所 教導所勞教中心刑期「睇表現」決定

12港人案其中一名涉案者、17歲學生黃臨福(案發時16歲),早前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以及妨礙司法公正共3罪,日前被判入教導所。明報電子平台組整理在涉及青少年罪犯案件當中,除入獄以外部分較常見刑罰的刑期,供讀者了解。其中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刑期均非由法庭判決,而是由懲教署長視乎被羈留者的紀律決定。

相關報道:12港人案|黃臨福認縱火妨礙司法公正判入教導所 案情披露潛逃計劃詳情(2021年7月26日)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11(2)條,任何少年人(16歲以下)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

教導所:

.處理14至20歲青少年罪犯,他們須接受半日教育及半日職業訓練和身心發展計劃

.教導期為6個月至3年,由懲教署長視乎羈留者的紀律表現決定,獲釋時須覓得工作、教育或職業訓練,並接受3年法定監管

勞教中心:

.處理14至24歲男性罪犯,強調嚴守紀律、艱苦訓練、辛勤工作及密集日程

.14至20歲者羈留期為1個月至6個月,21至24歲者羈留期3個月至1年,由懲教署長視乎其行為及身體狀況決定;獲釋後須接受一年輔導監管

更生中心:

.處理14至20歲青少年犯,提供包括短期住宿訓練的更生計劃

.分為兩階段,合共為期3個月至9個月,其間懲教署長須考慮犯人操行、需要及進展;獲釋後須接受一年法定監管

感化院:

.處理10至15歲男罪犯,着重透過社會工作及訓練令少年犯改過自新

.羈留期為1年至3年,視乎犯人表現好壞而定,不得超逾該犯人年滿18歲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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