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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被加控危駕交替控罪 話你知交替控罪是什麼?法律界:或增定罪風險但非不公

《港區國安法》首案將於本月23日在高等法院開審,被告唐英傑今(7日)被控方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作為交替控罪(相關報道:唐英傑涉違國安法案 控方申加控危駕交替控罪獲批)。交替控罪是什麼?明報電子平台組採訪了法律界人士為大家解說。

問:交替控罪是什麼?

答:一般是同時檢控A罪及B罪,有以下情形:

.若被告承認其中一項,就會撤銷另一項

.若被告同時否認兩罪,審訊後可能兩項也會判無罪,又或者其中一項入罪,另一項則會撤銷

.若法官認為證據構成兩項控罪,也不能兩罪也判罪成,只能判一項罪成

問:交替控罪的法理基礎是什麼?

答:根據相關法例,若單獨一項行為或一連串行為的性質,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哪幾項罪行,則被告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當中任何罪行並同時審理,又或被告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簡單來說,若控方不確定手中的證據證明被告干犯了哪一項控罪,便會以交替方式控告。以唐英傑案為例,他原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律政司指出他駕駛插了「光時」口號旗幟的電單車,即控罪A,但其實他駕車企圖撞向警員的行為,有機會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即控罪B,故控方申請以此作為交替控罪。

問:交替控罪看來似乎是向被告控以多一項罪名?會否對被告不公平?

答:法律界人士稱,交替控罪並非加控多一項罪名,他估計控方未能肯定手上的證據構成哪一項罪名。不過,若唐英傑沒有被控交替控罪,而經審訊後若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不成立,便可當庭釋放;現被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變相即使國安罪名不成立,他仍要承受交替控罪罪成的風險,「所以即使今次辯方提出的理據較薄弱,仍要提出反對」,此舉或對辯方不利,但控方若沒有足夠證據,法庭不會接納控方的交替控罪的申請,故並非不公平。

問:兩罪最高刑罰是?

答: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若犯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罰款5萬元、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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