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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社工在宿舍非禮2男童罪成囚3年 官斥被告違反誠信及濫用職權 (17:44)

深水埗某男童宿舍的男社工涉3度非禮兩名15歲男童,包括觸摸下體。社工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成。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今(1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3年。鄧官判刑時指斥,案中宿舍服務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男童,本應為男童提供一個安全及受保護的環境,被告身為社工卻違反誠信及濫用職權,不但沒保護男童,更利用與受害男童之間的巨大權力差異來犯案。

被告為K.E.(39歲)。在他被裁定罪成的控罪中,有兩罪分別發生於2023年6月某日及7月10日,事主為男童Z,另一罪發生於同年7月10日,事主為男童X。被告被控的另一項非禮罪涉及男童Y,此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鄧官引述辯方的書面求情內容指,被告平時負責照顧患自閉症的外甥,又會向胞妹提供經濟支援。辯方稱,被告努力工作及進修,也熱心公益。控方則指,被告有碩士學歷。鄧官又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重犯的機會為中等偏低,有機會受男童性吸引;而背景報告則顯示,被告沒展現悔意。

鄧官判刑時稱,被告觸碰X的下體,另有兩次非禮男童Z,被告在其中一次事件中觸碰Z的下體約30秒,並在Z掙扎時用力握其下體;在另一次事件中,被告趁Z和舍友玩摔跤時,乘機觸碰其下體,而當時Z無力反抗,因此被告的行為與對Z使用武力無異。鄧官指,被告與X及Z的年齡相差22年,而且與他們有巨大權力差異,被告負責維持宿舍的秩序,Z擔心被告不批准他放假回家以及沒收其手機,X則因被告的身分而容忍其行為。

鄧官指,案中宿舍服務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男童,本應為男童提供一個安全及受保護的環境,但被告身為社工,卻在宿舍內非禮男童,令Z的精神及情緒受困擾,X則出現創傷後的反應。鄧官裁定每項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部分刑期分期執行,考慮到被告長期服務社會,給予他額外減刑3個月,終判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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